這是行政院在擬草案的公聽會 現在最爭議的是 如何認定和請求權時效而且目前看起來有部分族群的人員對於立反歧視法是否更造成歧視 形成一個自由權行使之障礙 而沒有真正達到反歧視理念應深植人心的目的存疑並且質疑 在現今的教育、就業、交易(不僅限於對價)的保障外另立反歧視條款 是否更顯目前法律的不足 不應另闢蹊徑為之定義 而應就其根本的法源去做修正且對於應受保護之特徵立法 是否對於不具應受保護 或應受保護而未受保護之特徵是否有不公平的隱含對待存疑我覺得啦 要在這邊煽動仇恨值 不如花點時間去看看其他的與會者在講什麼…要就事論事 本於事實的討論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