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更新】不甩高分院 魏應充維持3億交保

作者: david190 (david)   2015-02-10 21:26:10
一句話 高院跟地院演很大
刑事訴訟法 第413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怎樣 毒害那麼多人的奸商還不羈押?
他媽的 他還賣假油毒害你苗栗高院整院法官的妻兒父母
這個理由還不夠你們高院法官去自為裁定嗎?
若不夠 那只能說 你們全家喝餿水油也是剛好而已 怪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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