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律師羅豐胤接著說,「檢方一再抗告,高院一再發回,是折磨被告,更在戕害司法
的尊嚴」,並抨擊高院裁定理重裁的理由「逃亡是人性」說,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強調
,「不是財力雄厚就會逃亡」。律師余明賢更當庭說情論理對法官喊話「司法是溫暖而富
有人性的」,且「法官的責任並不是附和輿論」。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210005153-260402 中時
前文恕刪
記者這段文字並沒有完整呈現當時法庭的情況
余明賢律師是說他收到2/3裁定交保的書狀後因為裡面的一段話感覺到
「司法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
余明賢律師在法庭中所提到的2/3裁定書部分內容如下
『在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裡有個矛盾:
越是重大的犯罪,越是眾人皆曰可殺,憲法對於被告所提供的保障就越形重要。若以涉及
基本權利的比例平衡當做出發點的話,確保清白無辜的人不會蒙受任何的罪名、羞辱、刑
罰的公眾利益,遠比確保罪犯必須被繩之以法的公眾利益為重要......,因此,無罪推定
原則不只是為了保護個案中的人,也是為了確保社會大眾對司法長遠的公正性與安全性的
信心。因此,特別指出某類犯罪的普遍或嚴重都不應該破壞這樣的優先順序。前人在思考
無罪推定原則時,本來就考慮過重大惡行的可能性了,因此不應該因為某罪行特別令人髮
指就改變了預設的原則。若非如此,謀殺、強暴、劫車、侵入民宅、毒品走私、貪汙等各
式各樣犯罪,都可以被說成是潛藏在所有角落而且危害甚鉅,就都可以免受無罪推定原則
的束縛了,或許,它殘留的一點價值就變成替那些最無關痛癢的罪行盡力辯護。(參見「斷
臂上的花朵」,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著,陳毓奇、陳禮工譯,第140頁)
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
價值。如果我們做了不一樣的裁定,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們不能媚於輿論,只為了
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眾歡欣鼓舞的裁定,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是作為安撫
民意的祭品。輿論激情只在一時,追求程序正義卻是永恆。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
」,而放棄了程序正義。因為,非基於程序正義下所形成之「實質正當」,是否真正,已
無法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