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af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從苗栗來台北上班 柯P:應在台北租房或就近上班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年02月11日12:08
: 台北市長柯文哲昨宣布砍掉北市超過兩段的交通補助費,他今重申反對齊頭式平等的
: 發薪方式,他個人反對低薪政策,因為對國家經濟發展不利,但這牽涉到整個預算要
: 重新擬定,柯表示要先決定北市府的KPI、平衡計分卡等評估績效方式,建立每個部
: 門、員工績效的評估辦法,這需要半年時間建立。因此七月取消超過兩段的交通補助
: 費,只是初步,因為這沒有道理,不過加班費暫時不會動,預計到下半年才會動。
: 有媒體問到砍交通補助費,引發市府員工不滿,有意請調離開,柯文哲表示假如每天
: 要從苗栗來北市府上班,應該要不在台北租房子,要不就是就近上班,不然太遠的通
: 勤不是辦法。媒體詢問砍交通補助費是否對北北基桃建立共同生活圈不利,柯則回「
: 不會啊!」他強調個人反對低薪政策,但也反對發薪水不是用工作表現來發,要花半
: 年以上解決。(張博亭/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50211/558137/
如果是苗栗→台北通勤上班還有可能,可能就是早一點起床坐車上班
可是如果是從台東通勤上班真的就太誇張了,每天光坐火車就飽了
而且以現況我所認知的來說,很多都麻早就租房在臺北或新北,可是把戶籍地址設在老家
或親戚朋友家,再每天找車票來核銷,因為核銷可以一次核,就是盡量湊齊當月車票,
然後再一次核銷,如果以單趟可以核三百元為例,一天兩張就六百,一個月上班22天的話
就能核13200元...所以戶籍設的越遠,每個月能核銷的更多,所以君不見一堆版在徵車票
或長期合作夥伴的..你坐車我請你喝星巴客或直接貼一點錢給你
台北市才會每年補助車馬費要補到億來億去,台北市在補助認定又寬,老實講你只要設籍
設的遠跟車票正確,就給你補了,根本不會有人去看或得罪市府同僚或長官,反正那些錢
也是納稅人跟台北市民出的錢,不拿白不拿,長官上行下效大家就在比賽看誰設籍設的遠
了,所以如果有從綠島還是蘭嶼通機到台北上班我也不會太意外,其實中央政府也早就有
這樣的問題了,只是被柯P抓到點出來,他也不想講太白,因為這可能涉及詐欺罪,如果
市府一下子一堆人被抓走也不太方便,或者又是另一個歷史共業了
人事費-上下班交通費
壹、法令依據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上下班交通費
(行政院66.06.28台66忠授2字第3434號函)
各機關核發員工交通費,其標準如低於台北市政府所定標準者,自66年7月1日起得比照該
市政府標準辦理,倘原發標準高於該市政府所定標準者,由各機關自行檢討改進。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之核發補充說明
(行政院96.8.8院授主忠字第0960004542號函)
(一)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核發,依據本院66年6月28日台六六
忠授二字第3434號函規定,主要係比照「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
」所訂標準辦理(91年12月25日修正為現行版本)。
(二)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之核發,參酌台北市之規定,同意將捷運票價納入計算標準,惟交
通費之計算應以各種交通工具中較合理、節省、段數最少之方式為之,且如有優待票或其
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並依實際情況訂定補助上限。
(三)上開規定自本(96)年9月1日起實施。
三、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
(台北市政府91.12.25府人四字第09123476000號函修正)
(一)交通費之核發,以各機關編制內員工及本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僱
工)為限。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
1.由各機關供給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
2.其住所距離辦公地點行經道路在1,000公尺以內者。
(三)員工搭乘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其交通費應以最低一級之票價覈實報支,並均
應以合理、節省、段數最少之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
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並依本注意事項之天數及次數之規定,
覈實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住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住所申請交通補助費。
(四)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比照四之規定辦理。
(五)員工搭乘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交通費之核發應經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或人員
)查明其確實住所後,會同協辦單位切實審核,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21日計,隔日
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14日計,並依下列方式覈實辦理。
1.合於一段乘車者,每月按公車票價42或28次計算。
2.合於二段乘車者,每月按公車票價84或56次計算。
3.合於三段乘車者,每月按公車票價126或84次計算,超過三段乘車者,依此類推。
(六)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等假別)日數超過7日者(
不含例假日),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
(七)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如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
者,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
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如主辦單位提供住宿,於受訓或講習期間仍須返回服務
單位辦公或執教者,亦得依規定覈實發給返回服務單位所需交通費。
員工經機關指派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或值勤,得依上下勤交通事實請領交通費。
(八)員工搭乘火車或公、民營汽車上下班,如已預先購買當月月票,雖當月請假超過七日
,仍免扣繳交通費。
(九)各機關員工交通費之核發,以電連存帳作業方式辦理。
(十)新進員工或員工住所異動而需加、減發交通費者,應檢附相關資料自到職或異動之日
起一個月內向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超
過期限申請者,自申請日起計發。但申請異動交通費後,交通費金額減少者,其自住所異
動之日起已溢領之差額,應予收回。員工如有虛報溢領及住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申報者
,經查明屬實,除一次追回已領金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各機關所需員工交通費,依預算程序辦理。
五、解釋令函
(一)二校合併設置人事室於上班後往返兩校執行業務之交通費准予核實報支
(行政院主計處91.10.2處忠字第091006733號函)
○○、○○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人事室,人事人員往返兩校執行業務,可否請領差旅費疑義
一案,以兩校相距二十餘公里,且兩校之人事業務均為該合併人事室之專職業務,故人事
人員於上班以後,往返於兩校間之交通費准予覈實報支,並不得報支膳雜費及住宿費。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充規定之釋示
(行政院主計處91.11.26處忠字第091007968號函)
行政院91年10月15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6979號函所頒之補充規定,係彙整「事務管理手
冊」-「車輛管理」及臺北市政府所訂之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本核實與
簡化行政作業及節約行政成本原則而訂定,故該補充規定明列部分應優先適用,未明列部
分仍比照臺北市政府之規定辦理。另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在7日以內者交通費照
發,超過7日者,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是否包括新職、
異動或受訓等人員部分,查新職、離職及預發後增減段數,均非屬請假範圍,應依實際情
形核實辦理。至員工奉派參加各項訓練講習有關交通費之報支,於因行政院函頒之「各機
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
費注意事項」第8點已有明訂,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出國等請假超過7日以上者,仍應自
第8日起扣回交通費。
(三)員工上下班搭乘火車以計次式磁卡定期票申請
(行政院92.5.5院授主忠字第092003032號函)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遠程公教員工上下班搭乘火車之交通費,因部分車段僅出售計次式磁
卡定期票,凡員工以該種定期票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者,准予依每次實際票價、每日2次
、規定日數及相關規定按月預發。
(四)員工上下班交通費連續請假之計算方式
(行政院主計處92.12.4處忠字第0920007548號函)
連續請假日數指應辦公日連續請假,且應視為一個整體,連續請假之前7日部分,不扣交
通費,自第8日起至假期之最後1日止應全部扣回。連續請假第8日以後之全月,則扣21日(
即全月不發)。
(五)搭乘交通車者,無論是否轉乘,不得發給交通費
(行政院主計處95.11.30處忠字第0950007174號函)
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支給,係比照台北市政府所訂標準辦理,依「
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由各機關供給交通工具或
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者不得發給交通費。故搭乘交通車者,無論是否轉乘,仍請依上
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