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國家可以擊斃逃犯,但合法依據不是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
首先,如果要適用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也不可能是用緊急避難
因為緊急避難的攻擊客體是「非引發危害之第三人」
今天你想擊斃的是綁匪,他明明就是危險源嘛,想主張的話也是用「正當防衛」
但即使是正當防衛也無法作為國家合法化的依據
因為無論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都是國家於權力獨占後,
開放給人民使用武力的「例外」
不可能用允許人民使用武力的例外轉過來授權並正當化國家的干預手段
所以只有「人民」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等自力救濟手段,國家是不能用的
依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緊急狀況下警方使用槍械攻擊他人是可以的
這是立法者賦予警察的權限,所以是依法定職權所為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 引述《deugene05 (あかりん)》之銘言:
: 既然6名囚犯 刑期本來就不短
: 如果基於緊急避難 是否可以狙擊這些逃犯呢?
: 難道就要讓這些人逃之夭夭嗎
: 還是可以準備給他們裝了炸彈的車或船
: 既然典獄長 跟 檢察官 都是法務部的人 應該不會自己人起訴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