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rkban (馬克白)》之銘言:
: ※ 引述《happy138 (正義同學)》之銘言:
: : 我自己本身也是法律系畢業,
: : 之前我朋友的朋友在念大學時被學務長強制口交,
: 我猜這個案子是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098號
剛看完這份判決書
既然原原PO都說不是這個案件,那我想應該事件是巧合吧
在此判決書裡 原告是XX大學中醫系
證人的說法
"若真的遭人性侵,不會隱忍下來,一定會去投訴或提告,她就是鬥
性很強,甚至還因此去修法律的課程想要當律師,為自己爭
取權益..."
還有在原審中寫到
"原告表明自己當時以雙重學籍就讀於XX大學醫學院及XX大學法律系,
以XX大學並無反應其有精神病為由,主張XX大學不應於98年2 月做出強制休學
處分"
這個休學處分的發生點是98年2月
跟原告主張的性侵事件98年2月XX日同一段時間
但是卻在101 年5 月才提告
這之前發生什麼事? 原告於101 年4 月寫被告"派系鬥爭之事" 而被控妨害其名譽
然後提不出直接性侵證據,所以我如果是被告我也會覺得很冤枉吧
雖然法院判決是公開的,但保留個人隱私,所以我還是隱藏起來
有興趣可以自己去看看
還有在強調這一下,原原PO都說了不是這案,所以這件事應該是巧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