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uChouChing (20分鐘)》之銘言:
: 太陽花打人警察找到了 北市警:仍會執勤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515/610971/
: 2015年05月15日16:34
剛看到這個新聞裡,北市警局長邱豐光說,已查出該名警員身分,但因為沒人提告,
所以不處理
我在台北從事法律工作,我保證政府知法犯法!!
根本就不用有人告警察 因為雖然普通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沒人明確告就不行
但是公務員犯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只要發現明確犯行,就要提起公訴!!
證據如下:
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所以今天去議會備詢的中正一分局副局長,還有局長,還有前任的局長方仰寧,根
本都是裝孝維、包庇下屬、知法犯法、裝死瀆職,強烈建議這些人以後都要轉型正
義清算,上法庭審判這些人瀆職、傷害,然後去職坐牢!!
另外說到沒人告?還有一件更扯的事情
那就是前一陣子的事件:
佔領政院案》告馬、江殺人未遂太陽花39人反被起訴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7842
這件事完完全全是政治迫害和追殺,因為要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是要有「侵入」的
動作,比如破窗、破門、翻牆,也就是第一批攻佔行政院/立法院的人才會犯下此罪
之後,當行政院/立法院,已經處於一個「被佔領」的狀態,自由進出,形成開放空間
,那麼群眾走進去,是不會有侵入住宅的構成要件的,完全不犯法!!
所以這39人,因為告政府,所以反而被政府起訴侵入住宅,根本完完全全胡說八道!!
完全沒有起訴該有的證據!最後絕對判不成罪,完全鬧你嚇你而已!!
檢方胡說什麼什麼證據確鑿??照這種邏輯,那所有去過兩院的媒體記者,包括民進黨
的政治人物天王們,證據超明確啊,都該起訴啊?有嗎?
承辦此案,胡濫起訴的北檢檢察官,強烈質疑你是政治打手!
目的就是要造成民眾的寒蟬效應,真是卑劣!!下流!!
警察局長在議會裡知法犯法、扯謊包庇
檢察官沒有證據就濫行起訴
進化的假民主真獨裁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