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之前發生過襲胸十秒無罪,
又一個相信媒體的鄉民,一面罵媒體一面相信媒
體,好玩的是這種鄉民還真不少。
這個案子爭點不是幾秒,爭點在摸胸部時有無壓制
被害人意願,當時被害人專心在挑內衣10秒後才發
現有人摸她胸部,發現時加害者即立刻收手所以不
符合224的強制,當時即使加害者摸了10分鐘只要被
害者沒發現也不能說有強制; 反過來說,如果加害者
摸一秒就被發現還繼續摸即可說有強制這時便可用
224。 即使是225的乘機,但225的乘機法條限定在精
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也就是
要和法條類似的情形才可以本條的乘機,本案和法
條列舉的方式不類似所以也不能用225。 即便要用性
騷擾防制法但是當時此法還沒施行。結論是當時法官
無法律可用,你要叫他怎判有罪,無法可用還判有
罪才是恐龍。
2.還有性侵三歲跟六歲女童用合意性交來判,
你連法條都沒翻過就發表評論還真是強,又是媒體
判案的情況。
221的構成要件就是要違反意願,不能因為難以查證
是否違反意願就自己擬制,刑法是罪疑唯輕查無證
據不能只說該人可殺便殺。 而且刑法除了221的強制
性交(本罪需違反意願)外,還有227第1像不用違反意
願可用,且227和221的法定刑還一樣差別只在227不
能用222加重,如果鄉民覺得227的情形非常可惡可
以遊說立法者加重,不然依照刑法在未滿16歲沒違
反意願或是不知有無違反就是227不是221,你該問
的是為什麼媒體及鄉民們堅持要用221。
最近又有法院隨便審查支付命令亂把人家房子查
封,
法院也是依照民法來做,前幾篇回文有鄉民說出實
務送達的情況和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再不
然你也可以去問問訴訟文書的送達是怎送的,文書
送到自己手上自己消極不作為還要怪別人的錯,這
不是只有三寶會做的事嗎,而且打通電話到法院查
證很難嗎,只要提起異議且不必付理由就能阻止支
付命令的效力。
如果要檢討的那就是支付命令準用再審的規定,對
於支付命令的再審實務是不是該放寬標準。
最扯的就是江國慶枉死案,
他只不過在廁所擤個鼻涕就被判死刑了!
那是軍檢、 軍事法院,他們的爛不是大家都知道嗎。
而且當時社會的氣氛就像八卦版自以為正義的鄉民
,大家都希望他快死都無懷疑的說人就是他殺的,
如果不能體會那種氛圍,想像一下鄉民要鄭捷死的
感覺,我知道情狀不同但是那種希望被抓的那個人
被判死刑,用最快的速度判死刑的氛圍一樣。
最後,你說你上過法律系的課還能這樣評斷法律也
真不簡單,教你的老師應該會想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