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教育部強行通過違法的課綱...
可是敝魯對法院判決的了解是
法院是俗仔,對於行政機關做的決定,
尤其是涉及專業事項時,
法院都不會去審查內容做成的適法與否,
只會去審查其做成決定的程序
所以現在法院針對教育部敗訴的理由,是認為這樣的編訂程序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該要公開才對
但對於課綱的內容法院應該是沒有評論才對
所以行政機關既然還在上訴中,判決沒又確定,繼續執行其行政措施應該也是沒有問題吧
?
怎麼大家都說教育部違法在先呢?
掰了威,好奇發問,理性勿戰,假設我和平的坐在人家家中不離開,這時警察可以對我做
的強制力,大家覺得可以到什麼程度才合理呢?
好言相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