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生:不該以新聞自由合理記者行徑
(中央社台北25日電)反課綱學生及民眾闖入教育部,3名記者遭逮引發爭議。台大法律
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說,不應該以一句新聞自由,就合理化記者的行徑;更不應一句
依法行事,輕忽警方違法可能性。
李茂生在臉書發文,以記者也一起衝進教育部長辦公室為前提展開論述。他認為,部長辦
公室不是公開的場所,特別在夜間,這應該是侵入住居罪中所謂的建築物。不論記者的目
的、動機為何,其行為顯然已經構成要件該當。
對於該行為是否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而得阻卻違法?李茂生指出,於此判斷階段,應考量目
的(行為傾向)、手段與均衡等三項事務。就行為的傾向而言,記者的行為客觀上是為了
報導的目的,所以應該是符合這項要求。
「然而,手段上就有點問題了」,他說,未得對建築物有管理權限之人的同意,就進入採
訪一事,是不是為了達成目的所必須採取的行為?如果無限上綱採訪的目的或人民知的權
利,則縱或是總統辦公室的情形也應該被允許?國防部呢?監獄呢?可不可以為了理解某
家庭內正在發生的家暴情事,遂強行進入該家庭內進行採訪?其實,這已經牽涉到第三項
事務的檢討。
於此,只能單純地觀察進入辦公室內一事,是不是探知其內情事的必要手段。如果認為這
是必要手段,則下一步就會進入衡量的階段。
李茂生指出,這裡面牽涉到的利益衝突,表面上一方面是人民的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
隱私或建築物掌控權,但實質上卻是牽涉到人民對於教育內容的意見表達、教育官僚的行
政運作等更為高檔的利益,非常難以判斷。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一事,可靜待司法的認定
。
李茂生說,警方在接收到建築物管理權限者的要求後,將現行犯逮捕一事,應為依法令之
行為,得阻卻違法。當然,前提是警察執法時所採取的手段是合宜的。如果手段並不合宜
,或超過了執法目的所能允許的範疇,此際其行為當然不能阻卻違法。1040725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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