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現,前陣子通過的海巡署組織法裡,新增了海事安全維護,
不過海岸巡防法裡的海上救難和海洋災害救護都消失了....
覺得這是件很重要的事 (除非你能保證永遠不會發生船難)
需要大家一起關心!
[現行的海岸巡防法]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184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5條
第四條 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 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 執行事項:
(一)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今年六月三讀通過的海巡署組織法]
總統令 第 7200 號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51 號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
第 一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 (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 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 國船舶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既然海巡署之後不管海上救難和海洋災害救護,那發生意外的時候是誰要來救人?
是截至103年6月底,各機關總編制員額17,992人,但實際員額僅13,313人的消防署?
或者有其他即將成立的組織,要擔負這項重責大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