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tasei (豬星)》之銘言:
前文恕刪......
: 故內政部警政署的命令優先度大於台北市長。
: 大概了解上述法律條文後,讓我們回過頭來看這次的事件。
: 當學生進入教育部後,中央會視這場抗爭「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 如此一來就符合上面(6)的地方制度法第76條所提及的情況。
: 學生是半夜入侵教育部,如果台北市長沒有即時做出處置,
: 中央可以直接以「情況急迫」為理由,直接代行處理,
: 而代行處理的單位,就是(4)(5)提到的內政部警政署。
: 如果台北市長有即時做出處置,且命令內容與警政署相同時,就不會有任何問題;
: 但如果台北市長的命令內容與警政署相左時,會以警政署的命令為先。
: 由此可見,中央與地方的立場是否相同,會影響到之後的責任歸屬問題。
: 2006年紅衫軍時,中央為綠(總統陳水扁),地方為藍(台北市長馬英九),
: 中央與地方立場相反,台北市長沒有下令驅離,於是中央直接指派警政署執行驅離。
: 2014年太陽花與反核四時,中央為藍(總統馬英九),地方為藍(台北市長郝龍斌),
: 中央與地方立場一致,台北市長下令驅離,中央就沒有指派警政署採取不同的行動。
: 至於這次的教育部事件,還有待釐清。
: (雖然就政治角度來看,我覺得是警政署下令的)
: 至於市長不能指揮警察辦案等部分,先前已經有人提過了,在此不予贅述。
以下是 大法官釋憲689號最核心的部分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
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
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
氣之言行等),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且其跟追行為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不能容忍
,該跟追行為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
這次的事件 明顯是大法官解釋的正當理由
因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這次的行為 明顯違背此釋憲
也就是說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這次對記者的行為 違憲
在這前提之下 下令的是誰很重要 需負行政責任
此外 根據中正一分局的說法 明顯是錯誤的解釋 有誤導市長之嫌
其中必定有人欺上瞞下 柯市長在此的政治責任是 需查明是誰誤導 並給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