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同柯P說 不一定要懲處警察
從兩部分來看:
1、公務員
公務員是否應該有自我的價值判斷,還是應該依照個案判斷XD
(1)美國最近有個例子是登記結婚的人因為自己的宗教信仰拒絕發給同性戀結婚證書,
他依據自我價值判斷做出了這個決定,難道我們要強迫他依照法律嗎?
(2)有一個案子叫「奉命不上訴」,發生於1958年5月,起因為台灣台中地檢處檢察官
黃向堅起訴中國國民黨籍南投縣長李國楨涉嫌貪瀆,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打
算再上訴,竟遭到首席檢察官延憲諒施壓。延在公文上批下「奉命不上訴」。
我認為公務員在除了依法行政會造成無法彌補挽回的情狀以外(如生命不可逆),都
應依法行政。該譴責不是依法行政的警察,而是下令的上級。
如果公務員在行政的過程皆有遵守最小侵害性原則,那我們的法律必須保護他(如在
學生無抵抗時將他們搬運至場外,而非先把他奏暈再把他丟出去)
2、社運人員
在太陽花或是這次反黑箱課綱中,我們仍必須審視是否違反現行法律,如有違法就依
法審判,但如果法律不合時令,請修法。我記得太陽花當時有說過,「當我們衝進去
時,就沒有想過要迴避法律的審判。」
美國60年代有一群人叫「自由騎士」,他們堂而皇之的違法,他們違背了當時白人與
黑人不能同乘得規定,我相信他們身上一定充滿了前科吧?
在民主法制下,我是民主的鼓吹者也是法制的擁護者,所以我支持依法審判,也要求
法官都有布朗案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