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 ※ 引述《Paravion (ElonMusk)》之銘言:
: :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
: : 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
: : 在對日和會未成之前
: : 在對日和會未成之前
: : 在對日和會未成之前
: : 所以光頭1953年才急著簽中日和約啊
: : 當然中日和約沒寫台灣交給誰又是另一個故事
: 中日和約
: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
: 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
: 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舊金山和約
: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看出不同了嗎,中日和約只是把舊金山和約的內容重複一次,
: 在時態上加上"業已"(英文的完成式)
: 兩者的效力跟表達的意義一模一樣,
: 台灣地位沒有因為中日和約產生任何變化,
: 因為日本已經放棄台灣,無權再做任何變更處置,
: 所以只能重複說過的話而已。
可是在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 十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就祖國的歷史來看 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所以在 一千九百五十二年 簽的中日和約
如果有效 這樣不就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