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使用"別人腳踏車被恐嚇和解可以求告嗎?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7-01-04 17:40:00
※ 引述《gn01914712 (南港梁朝偉)》之銘言:
: 如果
: 我是說如果,
: 我跑去長興街學店的宿舍
: 隨便借一台腳踏車
: 想說幾個小時後還到原處
: 結果車主是個時間很多的肥宅
: 調監視器抓到我
: 聯合舍監把我抓到輔導室
: 接著
不知道誰跟你講,你這種情況一定構成使用竊盜而已
如果你是在騎的過程中,被車主逮到就會被以竊盜現行犯的身分逮捕
因為你正在的使用的狀態 很難認定你以自己所有的意思騎乘
還是沒有以自己所有的意思騎乘 因為根本不知道你是騎去賣 還是騎去藏起來
大部分可以構成使用竊盜案例是這樣的 就是你已經完成了使用行為 然後棄置
這個時候通常可以認為你沒有以不法自己所有的意思 可以被認定為使用竊盜
你可以看一下判例是這樣
裁判字號:
71年台上字第7031號
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所有物
,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祇因暫時之使用而取得之,用後即行歸還,既
欠缺意思要件,自難以竊盜罪責相繩。
所以我才會說,你事後才被逮到 還是騎的過程中被逮到的 差別蠻大的
: 舍監"威脅"我要跟警察說,逼我跟車主和解
: 我迫於被困在輔導室內而交出我錢包裡的兩千元
: 請問我可以現在去報警說被恐嚇嗎?
這也不構成威脅 事實上你還是可以選擇不和解 選擇去警察局解決
但是你當時選擇和解了 現在事後反悔 只能討論你當初和解的意思是不是受到
強暴脅迫得撤銷 但對方用報警相脅這個理由 通常不會認為是受強暴脅迫的理由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7-01-04 17:42:00
他假設的例子只是"想還"而已 就還在號稱會還就被抓了
作者: ilohoo (ilohoo)   2017-01-04 17:43:00
ntu版上是失主事後調監視器,所以應該已經還了或棄置了
作者: Krishna (wait for me)   2017-01-04 17:44:00
根本無法證明之後會歸還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7-01-04 17:49:00
事實證據認定的問題 不是歸不歸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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