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有新制勞基法特休的八卦嗎?

作者: Punksanji (Sanji-L.)   2017-01-04 23:55:05
一月天氣還這麼熱,然後中暑直接暈倒做了個夢
夢到中部某中小企業在今年過年後,
照著新制勞基法去走,
先讓各位版友看一下新制勞基法:
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
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4. 範例
(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5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
上未滿1年,勞工即可依106年1月1日起新修正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
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甲勞工
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
休假7天。
(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
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至106年9月30
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
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
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
假。
(3)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
05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
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
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
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7年3月1日至
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日之特別休假。
作者: CYL009 (MK)   2016-01-04 23:55:00
這裡不是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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