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PS.這裡的休假跟特別休假是分開的 這裡的休假是放假日,指的是勞基法37條
勞基法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台鐵產業工會春節依法休假,應是依37條,而37條之勞動節,鐵路局有放假,
代表鐵路局也認可員工依勞基法休假沒問題
再來,第70條,休假、國定紀念日之輪班方法,雇主應訂工作規則,而台鐵
工作規則,只有例假與平日之輪班方法,無休假、國定紀念日之輪班方法
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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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會主張春節依法休假無須台鐵同意,而且工會事前也送出連署書告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