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捷運無聊 搜尋一下
哇靠!補習老師也喜歡玩槍也!
千萬不要以為你是男的 星哥們就會放過你!
【裁判字號】103,侵訴,61
【裁判日期】1050217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國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24763號、103年度偵字第4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 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1年12月間至102年5月間,擔任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4樓「華誠補習班」之班導師兼任個科教 師,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則於101年 12月起至該補習班內補習,並由乙○○擔任導師及授課老師 。乙○○竟明知甲男屬因教育關係而受自己監督之人,竟分 別基於猥褻之犯意,均利用擔任教師之權勢,自102年3月12 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之期間,趁每日下午在上址教室內以 教師身分與甲男之獨處時間,以手輕拍甲男之大腿,並順勢往 其鼠蹊部撫摸,嗣再伸入甲男內褲裡撫摸其生殖器並上下套
弄,以上述方式先後對甲男為猥褻行為,共計20次,藉以滿 足自己之性慾。嗣於102年12月2日,乙○○復基於恐嚇之犯 意,將遭破壞之安全帽及甲男家人之燒焦照片,經由甲男欲交 往之女同學轉交甲男,表達欲對甲男不利之意,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甲男,致甲男心生畏懼。嗣經甲男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男之父0000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