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版上吵得沸沸揚揚 所以魯宅我就試著研究了些法條
其中兒少權益法第49條第9款跟第15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加上兒少權益法第2條中有提到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又碰巧看到有版友分享判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
其中檢方提到的容留與引誘
容留 行為人只要提供場所,收留男女並容許其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即足
構成本罪。
引誘 原告坦承曾贈送女學生肚兜及丁字褲,此為極具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原告雖主張係女學生「自願」穿著,惟難謂無「引誘」女學生為性交之嫌
這樣的話 滿16歲的合意性交仍有可能觸法耶...
假如魯宅我好不容易交到高中生女友
不就無法藉著送禮說情話贏取芳心再帶她回家共度美好夜晚了?!
更甚者 如果有人認為這關係不正當也可以告我?!
有沒有兒少權益法這麼好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