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兒少權益法適用於林奕含案嗎?

作者: sunshinecan (陽光罐頭)   2017-05-07 02:00:50
最近版上吵得沸沸揚揚 所以魯宅我就試著研究了些法條
其中兒少權益法第49條第9款跟第15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加上兒少權益法第2條中有提到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又碰巧看到有版友分享判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77號行政判決
其中檢方提到的容留與引誘
容留 行為人只要提供場所,收留男女並容許其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即足
構成本罪。
引誘 原告坦承曾贈送女學生肚兜及丁字褲,此為極具性暗示之情趣商品,
原告雖主張係女學生「自願」穿著,惟難謂無「引誘」女學生為性交之嫌
這樣的話 滿16歲的合意性交仍有可能觸法耶...
假如魯宅我好不容易交到高中生女友
不就無法藉著送禮說情話贏取芳心再帶她回家共度美好夜晚了?!
更甚者 如果有人認為這關係不正當也可以告我?!
有沒有兒少權益法這麼好用的八卦?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7-05-07 02:01:00
適用可愛動物保護法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7 02:03:00
沒前科啊,只要付30萬外加公告姓名而已
作者: kokus (kokus)   2017-05-07 02:04:00
社會大眾所謂的受害者都往生了 司法沒皮條了啦
作者: deepdish (Keep The Faith)   2017-05-07 02:04:00
反正有人會跟你要證據 然後不找檢調要證據
作者: Tigerman001 (I am No. 1)   2017-05-07 02:05:00
本來就是,就看法官怎麼判不過,有錢人,什麼都比較會 贏的機率高
作者: muggyman (六張犁智英)   2017-05-07 02:07:00
行政罰
作者: wasijohn (咖咩哈咩哈)   2017-05-07 02:10:00
有證據嗎?16歲合意還觸法?呵呵呵呵呵呵
作者: julia66 (Julia)   2017-05-07 02:12:00
那要誘拐離家出走 林應該沒有離家那些狼師都算好好的了 鑽法律漏洞 知法玩法能滅證都滅證了 這種計劃犯罪專吃小女孩真的很可惡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7 02:16:00
樓上說的是和誘脫離家庭,本條沒有脫離家庭的要件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7 02:21:00
容留是穩死的 不過這個案件沒有容留問題然後從那個477號行政判決來看 合意性交下49調不成立我下面有回一篇文
作者: dogpampam (咲耶)   2017-05-07 02:36:00
當然可以,但舉證難,問題一直在舉證,那時如果她有直接留證據才有判罪的可能,判了可能也不重,看了強姦為護國的那個就能知道了。後台。
作者: ilovesumika (ilovesumika)   2017-05-07 02:45:00
那個法官的語氣就是:就算你講的都對也會構成容留,就算沒構成容留我也會判你其他不正方法簡單講就4這樣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07 02:50:00
如果他講的是錯的 判決書裡面會直接說他的敘述是錯的你如果是問在你家過夜的話,他爸媽要知道是跟你在家過夜不能她未成年 然後你又在她爸媽不知道的情況下跟她過夜當然 她爸媽知道後還要同意才行啦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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