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wen91 (路人)》之銘言:
: 一堆檢討女方的言論
: 請問一個廣泛的問題
: 一位已婚的男性跟一位未婚的女性產生性關係 到底誰負的社會責任比較大
: 是跟另一位女性宣誓 這輩子不離不棄 不論生老病死的已婚男要負較大的責任
: 還是被已婚男用言語或行動吸引上床的未婚女
: 今天就算是女方主動 已婚男身為一個結婚的男性 就一定要跟她發生性行為?
: 又不是被下藥 還是被綁在床上
: 神奇的是 男方只要取得配偶諒解 還可以送未婚女 妨礙家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
責?
: 這社會真的有病 只要娶對老婆就可以玩遍年滿16歲的女性
: 不爽可以送對方去坐牢然後一堆人會幫你檢討女性
老實說我看不懂這篇的邏輯,我不知道一個明明是處罰通姦與相姦行為的罪,怎會被解讀
成專門處罰女性的罪?通姦者一定是老公而不是老婆嗎?相姦者就一定是女小三而不會是
男小王嗎?
首先第一個自問自答的部分就很奇怪了,明明一個是背叛配偶而與婚外對象性交的通姦者
(老公或老婆),一個則是只顧自己爽而破壞人家家庭的的相姦者(小王或小三),為啥
被講得好像通姦者比相姦者更壞一樣?明明兩個人都不對吧?
今天既然選擇結婚,本來就不該再與婚外對象性交,真忍不住就先離婚再搞不行?非要這
樣背著另一半做愛才過癮?一定要這樣傷害配偶的情感?
小三小王明知對方已婚還要破壞人家家庭又是什麼心態?被告相姦真的剛好而已,怎還好
意思要比照通姦者而要求對方元配撤告?人家本來就是夫妻有情份在,小三小王哪來的立
場這樣要求呢?會不會太過分了?
元配不撤告好像還變成法律不對元配不對了?等等,一開始不破壞別人家庭不就沒事了嗎
?
不覺得通姦除罪是有道理的,也不覺得現行通姦罪有什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也不用改,本來就是設計來讓元配追究小王小三責任用的,不要破壞人家家庭就沒這些事
了。
反而通姦罪的存在還能讓元配有個出口可走而不至於做出更大憾事,情殺新聞已經夠多了
,光靠民事解決不了問題,而且民事究責對一般人來說更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