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ckgolden (鎖金)》之銘言:
: 就算房思琪的小說內容都是真的,SO WHAT?
: 陳興根本沒有違法啊!那他何必躲?
: 如果陳興大方開記者會承認:沒錯!那晚就是我姦了她!不然你們是能拿我怎樣?
: 說不定鄉民會力挺陳興說:了不起!負責!我支持陳興選下屆台南市長!有GUTS!
: 最糟的情況大不了就是老婆訴請離婚而已。但那對他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 反正補習班那麼多新鮮鮑魚,吃完一個換下一個繼續吃爽爽。
: 因為沒有違法=OK DER!
: 不是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
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有補習班老師被這條判刑的案例
比如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
...........又被告係利用權勢對A女為性侵害行為,A女僅因礙於
對被告之服從關係,乃屈從同意與其性交,A女性自主意思之形成及決定有瑕疵,被告之
行為並該當刑法第228 條之要件,而非如被告所辯A女係與其合意性交,業經原判決調查
認定屬實,A女之同意與被告性交,既係屈從於被告之權勢
,非出於其健全之性自主意願決定,此與原判決所記載A女於102年初,不願前往補習班
而逃家,經警尋獲之情事,即無齟齬......
102,侵上訴,411
基於利用權勢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於
101年7月10、11日某日上午,利用與甲在補習班辦公室獨
處之機會,對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甲,利用其負責授
課、管理學生出缺席、生活規範,可影響甲學業成績、准
否請假、懲處方法之權勢,及甫滿14歲之少女對老師懷有敬
畏之心,趁補習班內僅有其與甲○在場獨處之機會,在其辦
公室座位後之沙發床上,撫摸甲○之胸部及下體,以手指插
入甲○陰道內,並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而對甲○為性交
1 次。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505/918032.htm
「我和太多狼師周旋過」 葉毓蘭:《刑法》228條才是關鍵所在
(還是前天的)
http://disp.cc/b/163-a1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