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完整新聞標題: 秀出胸前抵抗傷告性侵 卻怎麼看都像是「種草莓」
完整新聞內文:
1名OL到夜店狂歡認識李姓男子,並受邀前往公園看夜景,事後女子指控李男強迫她隨他
回到住處,違反她的意願脫光衣服性侵,過程中她不斷用手腳反抗,胸前還有多處抵抗傷
,只是當檢察官察看了驗傷報告並傳了證人出庭後,認為女子胸前及上臂的瘀傷,未必為
肢體抵抗所造成,反而像極了親吻所留下來的痕跡,認為事證不足,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
。
女子指控,去年8月5日她到台北市信義區的「ELEKTRO」夜店,因而認識同在夜店狂歡的
李姓男子(30歲),10分鐘後,李男以欣賞夜景為由,邀她一同前往,不久,2人就離開夜
店並搭乘小黃前往吳興街284巷底的惠安公園看夜景。
她說,她們一起在公園30分鐘後,一起坐上計程車,先到李男住處樓下,當時她要繼續搭
車返回家,卻被李男強拉下車,再被拉進5樓的公寓裡,然後違反她的意願脫光她的衣服
,過程中她不斷的用手腳想要將李男推開,但李男的力氣太大,最後仍被他性侵得逞,過
程中,她的手臂、胸前還有多處瘀傷,因此提起強制性交罪告訴。
李男到案後,雖然承認2人當天有發生關係,但否認有違背女子的意願,辯稱女子是自願
與他一同返回他的住處,衣服也是他幫她脫光、包含內褲,但在做愛的過程中,對方沒有
反抗或表示不願意。
為了釐清案情,檢察官傳了當天載2人的小黃運將,他證稱,2人一上車就親吻,男乘客主
動親吻女乘客,女的沒有反抗,抵達男的住處後,感覺男的半強迫拉女的下車,但女的也
沒有抗拒,最後2人在門口準備進入家門他就開車離開,2人給人的感覺像是男女朋友。
而李男住處樓下的燒烤店老闆也證稱,他沒有看到2人一起下車,但見到2人是手牽著手一
起上樓,幾個小時後,又見到2人一起下樓,當時2人又一起上計程車,一下子又一起下計
程車講話,最後女的再自己上計程車。
另外檢察官也檢視女子在離開李男住處2小時後到醫院的驗傷診斷書,發現女子胸骨左側
及左下腹瘀紅及兩側上臂外側瘀青,其中瘀紅的程度,未必是肢體抵抗所造成,反而像是
親吻、吸吮之方式也可能是產生這種瘀紅的情形。
更怪的是女子堅稱一直反抗,衣服也是被李男脫光,但當天她所穿著的洋裝及內衣褲,竟
然完全沒有一絲損壞,顯然與常情不符。因此在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事證不足,將李男
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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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越想越不對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