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正妹捷運車廂遇鹹豬手 遭猥褻207秒狠抓狼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4-12-24 09:56:54
【裁判字號】113,侵訴,30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翰
主 文
乙○○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甲 之感受,對其為前述強制猥褻
之行為,顯未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甲 心理上之陰影及創傷,應予非難;惟念及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甲 達成調解,並已依調解條件全數給付賠償
,甲 並表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告訴暨陳報狀各1份在卷
可參(見本院113年度審侵訴卷第11號卷【下稱審侵訴卷】第66-1頁、第72-1至72-2頁、見
本院卷第31至33頁),堪認被告犯後確有試圖彌補所生危害,尚有悔意,及被告為本案犯行
前未曾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程度,暨被告稱其罹患癲癇、智能不足等
疾病,有被告提出之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3年5月6日新乙診字第2024018
7190號乙種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在卷(見113年度偵字第7860號卷第71至7
2頁),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超商店員,月薪約新臺幣(下同)1萬6,000至1萬
8,000元,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3至9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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