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專淫少女加重判4年2月 原認是「窄門」判

作者: SAgirl (莎莎)   2024-12-24 10:28:20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專淫少女加重判4年2月 原認是「窄門」判未遂…二審改既遂
4.完整新聞內文:
有多項性侵前科的男子陳育澤,結識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並約會,被控撫摸她下體,但因
陰道過窄,兩度指侵未遂。少女無故離家,母親報警協尋,警察找到少女後,母親檢視女
兒手機發現她與陳的不雅對話,氣得提告。一審依2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判
陳3年4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已觸摸外陰部,以既遂論,判4年2月刑。
陳育澤2023年1月30日、31日凌晨,開車前往新竹縣竹東鎮少女住處,約少女出門,兩人
就在陳的轎車後座「親熱」。陳除了撫摸少女胸部外,也試著指姦對方,但都因少女陰道
過於「狹窄」而作罷。
今年3月11日,少女無故離家並與陳外出,母親報警處理,在找到女兒後,母親檢查她的
手機通訊軟體,這才發現女兒與陳之間不單純。
陳在一審審理時才認罪,加上有少女證述、相關路段監視器畫面、新竹台大分院驗傷診斷
書等佐證,新竹地院認定陳犯罪事證明確。陳因試圖指侵但「無法進入」,依刑法未遂犯
規定減刑,但他是對「對未滿14歲」的少女侵害,刑法也特設處罰規定,2次犯行因時間
不同,因此分論併罰。
新竹地院認為案發前陳育澤就有多次與少女性交而遭判刑的紀錄,除素行不良,還都是相
同類型的犯罪,認為他毫無悔過之心。竹院批陳利用少女年幼而發洩性慾,罔顧少女身心
發展,為社會道德、法理不容,且他在警詢、檢察官偵訊及一審準備程序時都不認罪,判
他3年4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陳育澤的手指已經觸摸到少女的外陰脣、小陰唇,改認定「既遂」,
2罪各處3年2月刑,合併應執行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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