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判決,同樣的事情不同法官判可能天差地遠。連一些法律人也出來說法律是不科學的,
但有些時候,這些不科學的事情就會找上自己。
制度層面檢察官站在追訴角度起訴了你,接下來的檢察官也需要把事情做好,繼續主張你
有罪,而法官理應是法庭上安平正義的標竿,負責最後的裁定與判決,但是台灣法的體制
裡面有個足夠弔詭的事情叫做法官心證,心證怎麼來的如果不夠透明,就可能侵害被告的
權益、對被告產生深遠的影響。如果能用公平一致的標準來看,法律會比較像科學,判決
書才不會像是一篇篇社會報導文學。
有關法官心證這題怎麼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