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啊,因為這就是懂法律的人用“押人取供”這種話術欺騙法盲啊,
傳統上,羈押的目的就三種,
怕被告逃亡、怕被告勾串滅證、被告犯重罪(釋字665號以後,不能只以重罪羈押),
所謂的押人取供,不就是因為怕被告逃亡或串供嗎?
所以押人取供根本就是合法的羈押目的,
只是法律人用話術欺騙法盲而已
※ 引述《aspeter (Tom)》之銘言:
: 看新聞時間上
: 北檢2024年12月26日宣告偵結起訴
: 所以應該之後是不是不能押了
: 畢竟如果有證據都收集完了
: 頂多限制出境怕逃亡
: 剩下就法院攻防了吧
: 法律不太懂
: 剛聽別人這樣說不知道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