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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們在學術發表稿件時,都需要與期刊雜誌簽署發表人利益豁免協議。例如科學界最著名的《自然》、《科學》等雜誌,投稿人和教授作者們都需要和雜誌事先同意學術發表的相關事項——當然包括稿費,署名權,以及各類其他法律事項。而這些關於學術發表的豁免權,你有過了解嗎?
杜克大學版權辦公室的新發現
學術界最近被瘋狂轉載的就是這篇《紐約時報》對《自然》雜誌發表豁免權的報導:Kevin Smith, 杜克大學版權和學者傳訊總管近日發現,在學術界享有盛譽的《自然》雜誌的學術發表申明中,“作者需同意放棄或不主張與此學術發表相關,現在或未來將可能會有的,任何及所有道德權利”。深晦的語言簡單解釋來即是,任何《自然》雜誌發表者需要放棄他們對於學術作品署名權,以及放棄今後對保證作品完整性的主張。一旦作者簽署這樣的學術發表豁免權協議,作品則有可能會被不當改寫而聲譽受損。這樣類似霸王的
學術發表條款引起了很多探討和轉載,大眾對於可能引發的學術版權和發表獨立性提出了很多擔憂,然而《自然》雜誌優秀的出版質量和學術聲譽也讓人不解為何他們需要這樣的豁免條款。
為何學術發表需要簽署豁免權
就《自然》雜誌來說,他們要求作者簽署的豁免權是為了“保證期刊和出版者可以自由發表任何對於著作的獨立更正,或撤消那些學術完整性有所偏頗的稿件”。其實每一個學術期刊和出版者都會有自己特定的學術發表豁免協議,根本宗旨是為了可以保證編輯後期修正稿件的權利以保證期刊內容的公正性。然而一般說來,作者都會享有對發表稿件的署名權——這相當於是著作權的延伸涵義。其實杜克大學對《自然》雜誌的異議則更多體現在他們對署名權的剝奪,這樣的做法似乎有些超越了一般期刊和出版者的豁免範圍。
因此,在學術研究發表期間,我們要開始注重簽署的豁免條款的具體內容。不管任何的豁免條款,在學術發表時,最重要的宗旨是讓自己的作者權利得到保障,保證稿件是符合自身及期刊學術發表的目的,以及保障學術成果的完整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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