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幕】大罷免死亡連署頻被抓 國民黨6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02 14:56:45
※ 引述《luke7212 (蔥田總司)》之銘言:
: 本刊掌握,國民黨文傳會人士近日向黨務組織說明連署問題,並提出6大反制計畫與說帖
: ,主張包含:
: 一、 綠營是有計劃性的在外頭設攤時,刻意提供錯誤或死亡的連署書。
: 二、 從去年的基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時,就可看出中選會早就偏頗,無所不用其極協助
: 罷免謝國樑,現可想見更加乖張,所呈現數字故意添油加火。
: 三、 民進黨新北市黨部所揭露的表格,與選委會交付給領銜人每一個連署案剔除原因的
: 列表,並非新北市選委會的格式,是中選會惡意流出資訊,刻意的帶風向。
: 四、 綠營在罷免綠委的公民團體送件後,不斷威脅各地領銜人、提告。綠營刻意以不斷
: 披露幽靈與死亡事件,更可能是設計好的,是早就挖好坑的劇本。
: 五、 這樣錯誤的連署狀況,本來就應該透過修改選罷法用連署時檢附身分證影本的方式
: ,完善連署作業,民進黨委員全部反對而且惡意的阻擋才是造成這樣的連署亂象。
: 六、 現階段罷免綠委的公民團體仍未放棄,持續在各地連署補件,期望大家給予青年夥
: 伴最大力的支持,全力協助藍營青年完成第一階段連署。
: 說是「六大反制說帖」啦,
: 但我看起來怎麼像是「六大反智說帖」XDD
: 1、國家機器
: 2、國家機器
: 3、國家機器
: 4、國家機器
: 5、國家機器
: 6、國家機器
: 而且第二點說「被混入」,你們連連署攤
: 都沒擺出來我們是要怎樣混入啦,北七喔
: 第五點還寫說說就是應該要附身分證影本
: 才能遏止這種亂象?洗咧靠杯喔,那你晚
: 個幾天送不就可以「適用你們自己修出來
: 好棒棒的新法」了嗎?北七喔
: 第六點說應該給予年輕人更多的鼓勵
: ,笑死人,罷免藍委的就不是年輕人喔?
: 北七喔
: 總結:國家機器真的動得很厲害XDD
與其說「國家機器」,不如講成是自我安慰、混淆視聽專用,會更為實際一點
而就這些「反制」內容看來:
一:都說民進黨方面,能遵守法律提供正確的連署書了,
此時還在散佈「刻意造假」,難道還有公信力可言?
二:基隆市市長本身明顯陷入「東岸廣場」產權爭議,
難道還要責怪「民間團體」煽風點火、且中選會在審核上有偏袒?
且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一一三年度全更一字第一號」行政裁定(即「聲請
假處分案」),其中點出:
⑴系爭增建建物是否為聲請人所有,本應待相關民案或本案審理調查後認定,已如前
述,且如聲請人於相關民案或本案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其所有權之行使自會回復。
次以,如依聲請人所言,系爭增建建物前既係領有並依循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而增
建,如微風廣場將為增、修、改建行為日後發生所有權歸屬之民事爭議,本即有上
述執照所附之建築圖說可供依循進行回復原狀,自難謂系爭增建建物即將滅失且無
法回復。再者,相對人公告系爭ROT 招商案投資契約,及微風廣場將支付相關權利
金、租金而取得系爭ROT 招商案之最優申請人資格,其就系爭增建建物之用途亦係
自行或出租予商家營業,此與聲請人先前用途並無二致,則微風廣場當會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其營業利益,如其將進行增、修、改建行為,殊難想像會以減
損系爭增建建物價值之方式為之,是聲請人此部分關於系爭增建建物所有權滅失或
價值減損之主張,亦難認其所稱就系爭增建建物之財產權受有侵害,且陷入無法回
復原狀之急迫危險。
⑵我國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減緩政
府因興建或營運所需之人力與財力負擔,故制定促參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施行(
促參法第一條規定參照)。依促參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適用之公共建設類型與範
圍極為廣泛,幾乎包含所有生存基本照料所需之基礎建設,為免公共利益有可能因
民間機構在追求最大利潤及增加經營效率之考量下而受到犧牲,及符合經濟性原則
、合作原則、國家執行責任確保原則、公益維繫原則及公平競爭原則,促參法制定
有用地取得及開發、融資及租稅優惠、申請及審核、監督及管理等規定,其中同法
第六條係關於可行性評估之規定,同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則係關於主辦機關
應將公共建設之公告、申請人申請、甄審並擇優評定、最優申請人簽約並依法興建
營運之規定,易言之,如主辦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
復經甄審擇優評定最優申請人等程序,且參與之公共建設得以不中斷而繼續營運而
為一般民眾得以正常使用,當均涉及高度公益性。本件關於聲請人另主張其因無法
就系爭增建建物為使用、收益,受有每年至少損失一千九百八十萬元租金收益,與
其因解僱員工致其等工作權受損,及相關原有商家因產權侵擾所生之營收減少之損
失部分,因聲請人提起之本案係主觀訴訟,此之所謂「損害」,自係限於聲請人本
人因系爭ROT 招商案而受到之直接損害,則聲請人主張其解僱員工致其等工作權受
損,及相關原有商家受有無法正常營運之損害等情,均難認係聲請人本人所受之損
害。再者,相對人依促參法上開規定公告系爭ROT 招商案,如依聲請人之主張將系
爭增建建物排除於該招商案營運資產範圍,其所受之損失自非如聲請人所稱僅係營
運範圍減縮(系爭增建建物不列入系爭ROT 招商案範圍)及每年租金三千八百三十
五萬元,更對相對人因公告系爭ROT 招商案並進行甄審、擇優評定等所進行之程序
,及避免東岸立體停車場服務中斷影響民眾停車、購物權益等公益造成不利之重大
影響,相較於聲請人每年減少萬一千九百八十元之租金收入予以綜合判斷,聲請人
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較諸相對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
以及對公共利益可能發生之危害或損害為輕,基於利益衡量原則,尚難認本件有依
聲請人聲請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末以,縱依聲請人所述對其財產權益造成影
響,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非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回復,難認為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或
有急迫之危險,而有就該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
其後,民事方面復命令主富服裝(即另一方)騰空遷讓返還基隆市政府,而確認產權
部分則被駁回,理由為:(參加人即「大日開發」)
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
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條件乃指當
事人間有成立法律行為,僅其效力由條件之成就與否而決定;次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
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準此,上開規定之要件包括「條件」、「成就」、「受不利益
」等。查反訴原告與參加人間之第一次營運契約、第二次營運契約均已因期滿而消滅
,業如前述,則反訴被告所指反訴原告與參加人間成立之法律行為究竟為何,反訴被
告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之答辯,於法無據;再者,倘若反訴原告與參加
人優先訂約,反訴原告所受之不利益究竟為何,反訴被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
此部分所辯,亦於法無據。
除非說商場案沒有貪污成分,否則當時提出罷免應屬有理,
且就最終結果為不通過一事,亦理當予以尊重、停止扭曲是非。
「努力」後不成功是正常的,至少證明人家行使職權正常,
然歷經該教訓後,受監督的程度將會更深,這是不容忽視的事實。
三:「新北市選委會」和「中選會」原來可以有不同的格式喔?
怎麼不去提告前者偽造文書呢?
四:這應該是沒看過「珍礙金門」罷免團體的放棄聲明,
其中提到:
「這次有很多長年受到環境壓力、懼怕地方勢力而不敢發聲的金門鄉親願意把有個人
資料的連署書,用各種方式交到他們手中。以金門選區的選民背景來看,那幾乎都
是來自深藍家庭的罷免連署書……」
真的有挖坑給人家跳的話,這些家庭大概連「送交」也不敢了吧?
五:時間喬不攏、導致自家人發生延宕,還能責怪民進黨?
怎不說是自己效率差勁?
六:在扶持完成補件前,至少先宣導清楚修改前的《公職人員選罷法》,
請義工們、志工們教育清楚,不然再次被宣告無效的話,
就真的欲哭無淚了!
感覺上看來,沒有一個不是推搪的言辭
可信度究竟還有幾分,相信只有國民黨自己最清楚;還能希望罷免不會被通過、導致立法
院席次減少,恐怕是難以發生的事,不要心存「僥倖生還」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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