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古時候士兵最常見的軍功就是首功,把自己殺掉的敵人的
: 首級割下來請功。但是戰場上殺了一個敵人,別的敵人不
: 會等你割完頭再找你對戰,萬一你在和新敵人打的時候,
: 之前殺掉的敵人的頭被別人割走呢? 也就是可能自己人之
: 間搶人頭先起內鬨?
: 何況戰場不是競技場都一對一,幾個人對一個或數人對數
: 人的狀況常發生。就算大家幾個夥伴好商量,打著打著,
: 我國別的不熟的士兵路過跑來"搶怪"呢?
: 另外,敵軍敗逃的時候需要追擊,士兵忙著割頭可能耽誤
: 戰機,搞不好就反勝為敗了。
: 這些問題,歷代朝廷有頒布律令解決嗎? 還是個別將領有
: 自己發布辦法解決?
引我以前在戰史版的文
我們來看下戚繼光是怎麼寫的:
《紀效新書(十四卷本) 卷三 臨陣連坐軍法篇》
1.
凡臨陣的好漢,只有數人,每斬獲首級,常是數十百人叢來報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來報
功,使眾兵相望誤認是敗走,大家都走了。況一個賊首,數十人報功,若斬數十賊首,就
該數百人來報,不知這一陣上能有幾個數百人,反是自誤了性命。此臨陣第一禁約。
在前線交戰時個人擅自割取首級的危害
今後其長牌、長槍、狼筅,凡該當先,長兵之數決不許帶解首刀,只管當先殺去,
不許立定顧戀首級。
持長兵器者不得攜帶用來砍首級的刀刃,戰時不得停下來守著自己的戰果不放
其殺倒之賊,許各隊短兵砍首,每一顆止許一人就提在陣後,待殺完收兵,有令催驗,
方許離陣赴驗。其誰當先,誰有分,誰無分,俱聽當先隊長對眾從公報審。敢有因
其恩仇報不公者,軍法。
一個變通方法是由隊上短兵負責砍頭,戰後由隊長統一報功
每顆首級以三十兩論之,當先牌槍筅分二十兩,砍首兵二兩,余兵無分者分一兩,
火兵雖不上陣,本隊有功,亦分五錢;每顆本隊鳥銃手亦分二兩。
公道價(X
ps:火兵=打雜的
2.
......如有故取首級者,當陣許頭目巡視旗哨隊長人等割耳,回兵,查無耳者,與各兵
仍又持首級報功者,俱一聽斬首。
另一種變通方法是由軍士官先砍耳朵作為辨識
為今之計,別選親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兩膊上縫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為號,
各隨派到本哨官兵陣之後;待兵殺倒賊人在地,又戰過前卡,替兵割取賊級;收兵之後,
將前項首級盡數派與本哨官部內衝鋒兵勇,均分報功,其割級親兵止是給賞,並不干預。
若有隱藏不報者,及割取不完,親兵官哨隊伍長俱斬首。除割首級哨隊長兵夫專委把總管
束外,為此票,仰各該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干重典未便。
選出專門的人員負責跟在部隊後方割首級
《練兵實紀 卷八 練營陣第八》
第八 治貪級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三、五十人互相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每每
致賊以數人為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
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衝破,全軍沒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平日無
嚴制,教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
知改。
以實例說明個人割取首級的弊害
今日比前不同,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只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
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
銃手二顆,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俱系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
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
一樣是選出專門的隊伍負責跟在部隊後方割首級,還有爭搶者的處罰
明初(永樂)不會特別看首級,而是將軍功分為三個等級:
「奇功 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眾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
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
首功 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軍行及營
中擒獲奸細者,亦準首功
次功 餘皆次功」
到了明英宗(正統)開始出現以首級記功:
「凡挺身突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
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
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
明憲宗(成化)、明武宗(正德)開始各種斬首有明定軍功和獎賞標準,以正德為例:
「獨斬一級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
賞。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不願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
署職二十兩。」
不過斬首所得的軍功有上限,多的部分會換成賞銀
此外不同地方的敵軍首級公定價還不一樣
例如上述是北寇(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的人頭價碼
東北和苗蠻的首級大概是三分之一(東北在萬曆年間改與北方同)
倭寇首級在嘉靖年間獎賞是北方的三倍
中原內地反賊則約六分之一
(以上均出自《明史 卷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