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RUTO (鳴人)》之銘言:
: 印度帝國(英語:Indian Empire):1877年,維多利亞女王正式加冕為印度女皇。在此
: 期間,印度先後成為了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並分別於1900、1920、1928、
: 1932和1936年以獨立身份參加了奧運會。
: 這樣看來印度帝國不就和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這些國家一樣嗎?
: 有皇帝、有政府、有領土、有人民
: 也有能力發護照以及以國家身分參與國際組織
: 可是大家都說英屬印度仍是殖民地
: 甘地搞不合作運動想讓印度獨立
: 可是除了印度皇帝是英國國王兼任之外
: 不是都和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這些國家一樣嗎?
: 印度帝國到底是不是國家?
這要看你對國家的定義是什麼,政治學、社會學、國際法學的標準都不一樣
拿最後一個來講,判斷的關鍵是實質上、形式上是否獨立
你提到的元首、政府、領土、人民,這些都只是客觀要素而已
關鍵還是在這個實體到底受不受母國的控制,還有母國和國際社會最終意向
可能有人知道加拿大剛慶祝完150「國慶」
但這個其實並不是國家誕生的日子,充其量只是自治領的建政日
至於到底紐澳加拿大南非這些英國的前自治領,是什麼時候取得國家地位的
實際上討論起來比較複雜,因為英國對於這些自治領的過渡到最終處分並不是一刀兩斷
國際法學者因此另外把他們劃為一類,叫做「權力下放」的建國類型
如果要套用原則標準,那麼大約是在一戰前後的期間
它們逐步脫離英國的控制,取得接近完整國際法人格和對應的的權利能力
具體來講,既不是看它是不是國聯或聯合國成員
也不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的體制鈔票護照還是常聽到的那些要素
因為國聯本來就不限要國家才能取得會員資格,自治領跟殖民地都可以(A1)
而聯合國初期確實存在例外,像是白俄跟烏克蘭仍是蘇維埃共和國時就已經被送門票了
他們在當時都還不是國家,算是這個「條約(憲章)」初期的特殊設定、政治妥協
美國因此也在法律上,還保留在未來握有兩席正式會員的主張空間
判斷這些自治領獨立地位的時點大概有幾個
1914 - 1918 在國防和財政上獨立
1923-1926 這些自治領獨立對外簽了不少條約,包括凡爾賽條約和國聯條約
1939 這是最無疑問,通論認為在此之前這些自治領已經在英國之下取得實質獨立
舉例來講,加拿大跟南非各自對德國宣戰,行為獨立於英國之外
至於形式上/法律上的獨立,則大約是在1926的巴富爾宣言(不是關於以色列那個)
裡面確定了英國和各自治領(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Dominions)
..在英帝國底下彼次對等、互不隸屬的地位..
autonomous Communities within the British Empire, equal in status, in no way
subordinate one to another in any aspect of their domestic or external
affairs, though united by a common allegiance to the Crown, and freely
associated as member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簡單來講,事實上(de facto)蠻早就獨立了,法律上(de jure/formal)大概要到1926
至於印度呢
印度不是所有階段都是自治領,依1919印度政府法案的內容,它是英國的一部分
政府體制雖然英國的體系不一樣,但還是從屬於英國國會之下
大概在1946前就無疑取得事實上獨立,還有對領土的有效控制
跟前面的白俄和烏克蘭很像,也是先取得聯合國的會員地位(1945)
但是法律上的獨立,大概要到1946-1947之間
總督蒙巴頓跟印度人民代表達成協議,後來交換大使的提議在1947年2~4月間實現
英國一個上訴法院認為這個是英國對印度作出事實承認的時點
也就是英國同意印度正式跟她切斷法律上的連結
同年八月,英國承認巴基斯坦跟印度各自的獨立地位
總而言之,法律上的觀點,判斷國家看的是
1. 你獨立的意願
2. 你事實上獨立的程度(有效控制啊四要素什麼的)
3. 你取得法律上獨立的過程(母國怎麼講,或者其他法源)
4. 如果3做不到,則要靠國際社會的承認來補充
多數人的誤區,是以為有了2,就等於是國家了,這是跟實務理論都脫節的觀點
歷史板的朋友應該有辦法列出非常非常多的案例來佐證
英國向來的玩法是特例,拖拖拉拉要獨不獨的,她的自治領大多也沒差
所以,不要把大英國協下的例子拿來套用在其他國家上頭會比較好
附帶一提,台灣缺的就是上面的1, 3和4
巴勒斯坦缺的是2,其他多數未被承認的的政治實體,缺的是3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