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找洗」:清代臺灣地產買賣的奇異現象

作者: Aotearoa (長白雲之鄉)   2024-03-26 22:00:06
原標題:
賣給你、過幾年再跟你索討更多錢:臺大古慧雯告訴你清代臺灣地產買賣的奇異現象
來源:
https://humanityisland.nccu.edu.tw/guhuiwen_a/
各位讀者一定都有在手搖飲店買飲料的經驗吧?試想一下,今天如果你花60元買了一杯飲
料,過幾個月之後,店家找上門來,要求你再付6元,你會接受嗎?
非常荒誕!對吧?
然而令人沒有想到的是,臺灣在清代時期,曾經有過一種買賣風俗──「甲方跟乙方買土
地,但經過一段時日後,乙方本人或其子孫找上門來,向甲方本人或子孫說還要索取一筆
錢。」臺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古慧雯說:「這種長期的存在的社會風俗在當時叫做『找洗』
。從我們──尤其經濟學者的思維來看,這簡直不可思議!經濟學的基礎假設人是理性的
,找洗這種完全不合理的經濟行為,引發了我強烈的好奇心和研究興趣。」
https://i.imgur.com/HrLHcP9.jpeg
圖片來源/翻攝自《大甲東西社古文書集》,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出版,2003。
銀貨兩訖後,焉有事後再找上門的道理?
古慧雯正色說:「過去已經有許多找洗的研究,對於為何會產生這項經濟活動,主要有兩
種說法。一是認為買方同情賣方,所以願意再給錢。但我怎麼想都覺得這個因素不可能,
舉個例子好了,我們走在路上看見乞討的人,願意掏腰包,但不會給了好心錢以後,還跟
他要一張簽名蓋章的契約吧?可是當時的賣方會簽好找洗契約,而且買方一定妥善留存,
這裡就有了買方預期賣方又會再回來的心理準備。」
找洗契約的內容通常是賣方表明是自己很可憐、悲慘,甚至會直言自己是無恥之輩,還保
證絕不會再來找洗的承諾,並會不斷強調買方是大好人,把自己的姿態降得很低,做足各
種不再滋擾的保證,但很多例子是二度甚至更多次的找洗實例。
例如清同治11年(1872年)有陳宇、陳俊兄弟將鄰近陳家的一塊水田賣給了林吉成,契約
文字載明:「……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壹佰玖拾大員正,銀契即日仝中色現兩相
交收足訖,隨即將此水田、竹木、菓子照界踏面交付買主林吉成觀前去掌管,任從起耕出
贌、收租抵利,永遠為業。一賣千休,價足業盡,宇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洗貼、
滋事。……」
(編譯:當天雙方達成共識,以190大員,當即完成銀契的交收,水田、竹木、果樹按
照界限劃定,轉交給買主林吉成負責管理。他可以自由種植、收租,永遠經營
此地。一旦完成交易,不得反悔,價格足以結清一切,未來子孫不得提及贖回
、糾紛、擾亂事宜。)
結果呢,過了4年,賣方陳家就請中間人出面說:「但今家中貧困,衣食不周,無奈托中
向原銀主懇出佛銀伍大元正,……嗣後亦不敢別生枝節(編譯:之後不會再來糾纏了)。

古慧雯持續追查,赫然看到5年後,林吉成將田產以佛銀300大元的價格賣給了鄭有撥。賣
後3年,輪到林吉成說自己「家事清淡,費用不敷」,希望鄭有撥念在姻親的份上,資助
10大員。同時也立誓「以後斷不敢再言洗貼等端,口恐無憑,合立找洗銀字一紙」。
如果將兩次土地交易與其後的找洗一併觀察,不難發現林吉成在9年之間,藉由買賣土地
轉手的差額獲利率為58%(190元買入、300元賣出),很難想像會有所謂的「家事清淡」
。因此除了「賣方貧窮說」,另外一種解釋是「地價上漲說」。
找洗和地價的關聯
「如果單純只是因為賣方陷於困窘,找洗應是隨機事件,與地價的變動互相獨立。」古慧
雯進一步解釋:「但我們從不同時段找洗與買賣契約的比例,觀察了找洗頻率在時間上的
變化。再由買賣契約計算出清代臺灣土地價格的時間數列資料。最後合併前兩項資料進行
加權的迴歸分析,我們發現找洗頻率隨著臺灣土地價格的上升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https://i.imgur.com/cUh6mvl.png
古慧雯統整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THDL)歷年各類找洗契約的件數。
圖表資料引用自古慧雯〈找洗之研究〉,2010。繪製/Livegap Charts
古慧雯表示,清代臺灣找洗頻率的變動與土地價格的變動方式完全吻合,找洗的直接原因
即是地價上漲,殆無可疑,絕不是買方同情賣方貧窮的原因。
儘管這波地價上漲潮到了1840至1850年代,忽然有了回跌的現象。古慧雯認為可能是第一
次鴉片戰爭後,中國被迫開港,東南亞國家的稻米能夠方便、迅速地輸入中國,供輸環境
的劇烈變化,重擊了臺灣米銷往中國的售價,也造成臺灣水田價格的下跌,找洗的風氣也
隨之大減。
她直白地說道:「找洗對於買方可以說是不定時炸彈,即使賣方生前沒來找洗也不代表就
沒事了,因為他的後代有可能會來。而且荒唐的事,就算自己在世時未被找洗,子孫後代
卻仍可能受糾纏。找洗是清代臺灣土地買賣所隱藏的交易成本。」
然而地價上漲也是買方的事,賣方有什麼憑藉,能夠一而再地賣後再索討錢財呢?更重要
的是,為何買方會願意付錢呢?
古慧雯解說道:「找洗不是偶發特例,而是社會常見現象。如今能夠看到最早的紀錄是在
明朝時期的中國,甚至在民國初期都還可見得。臺灣則在清朝時普遍存在,直到日治時才
消失。最離譜的是,當買方不干其擾或不願再給錢的時候,自然會發生爭執,甚至大打出
手,鬧進衙門,也就留下判決書。從資料上看,清朝官府較多偏向找洗方,也就是賣方,
還有直接對買方施以懲罰的審判。」
鄉親的力量
雖然清朝在《大清律例》之中明令禁止找洗,但在淡新檔案中,古慧雯發現兩造對簿公堂
後,普遍來說縣官很少會對找洗者治罪,大多由當地公親鄉里調解。少部分更有找洗者敗
訴、被衙門施以懲戒的案例。
古慧雯提出推論:「清朝治臺可說是無所作為,公共事務或工程幾乎付之闕如,基本上就
是靠民間的通力合作,地方上所有人都要緊密團結,家族更是最重要的運作單位,造橋、
鋪路、救濟等等的,都要依賴彼此,少了一個人就是少了一分力。」
假設今天有外來者到村莊要落地生根,剛好家裡因種種變故缺錢,不得不賣地給他,這不
只是單純的買賣而已,還牽涉到親友鄰里,因為土地是相連的,在明確畫下的邊界周遭,
就可能是同一家族人的土地。問題就來了,這個外來者可以信賴嗎?他願意為了公共利益
捐錢、出力嗎?
古慧雯爬梳史料後統整,發現賣方若具有一些談判環境上的優勢條件,找洗成功的機會便
較大:「如果賣方有家族成員是買方的鄰居,找洗會較易發生,應該是買方多一層鄰居的
壓力,便較易屈服。此外,如果賣方家族在當地經營世代較為久遠,也較易發生找洗。我
們猜測在地歷史較長的賣方會有較佳的人際網絡,容易找到對其有利又具份量的公親。」
講得白一點,鄉里親人大家都是一夥的,所以會聚合起來確保地方的安定和平穩。在此脈
絡下,找洗雖然是一種乞討行為,但其背後藏著很複雜的社會和族群運作,以至於找洗有
恐嚇勒索取財的效力。所以,不是買方想付錢,而是在各種生存壓力下,不得不付。
古慧雯直言:「找洗是特定社會、經濟環境下的奇異產物,現階段在其他國家的歷史上是
幾乎看不到的。」至於為何到日治時,找洗就消失了呢?日治是已經系統化的政府,不管
是警察、衛生、土地登記或司法制度等,都建立得清清楚楚,投入公共工常的建設,不管
是質或量都高於清廷太多;而清朝則是毫無系統,或說是多系統並行,即便有法令頒布,
但平民百姓往往各行其是,因此最後就是比力量,看誰的人脈、親友多。清代臺灣有許多
械鬥事件的發生,其實也是同樣的邏輯。
當地價上漲時,可能會激發找洗活動,可被視為對不動產買家進行土地投資的所得進行課
稅的經濟活動,這將抑制買方的投資動機,找洗也就更不具有效率性。然而,即便如此,
清代的官府仍經常無視法律約束,經常偏向對找洗者有利的判決,這無疑進一步助長了找
洗風氣。直至日本時代,臺灣成為法治社會,找洗活動才逐漸式微。
採訪撰文/沈眠
攝影/陳怡瑄
編輯/張傑凱
作者: atteleitus (Atteleitus)   2024-03-27 0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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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之前聽李文良講過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24-03-27 20:45:00
作者: Dussek (a flowful life)   2024-03-28 20:42:00
感謝分享,可見只要法治不彰,民風要多無賴就有多無賴。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24-03-28 21:15:00
更精確說,我覺得是中央政府的力量能多深入民間滿清的統治能力好像一直都只到縣級,再往下是靠地方有力人士的合作。嗯,應該說,中國歷代王朝都是這樣,頂多到縣連兩村械鬥都能三不五時有了,來這個"找洗"也就不奇怪了
作者: Aotearoa (長白雲之鄉)   2024-03-28 21:35:00
https://reurl.cc/yYd0zD這個臺史博的資料有一段有趣的是:賣主在出賣田地後,保留贖回、找洗的權利,同時買主亦不出足田價,預留讓賣主後續增找的空間。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24-03-28 21:50:00
這個話題還有可能再延伸:找洗是台灣獨有還是中國(漢人)的長期習慣?如果是台灣獨有,為什麼漢人會在台灣發展出找洗模式?如果是漢人社會的長期慣例,則這個慣例起源於何時?啊 發現研究者已經說了 明朝就開始有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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