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英國的《1773年東印度公司法案》規定,東印度公司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權
也就是說,東印度公司控制的土地,其主權地位屬英國國王(女王)。
但是英國國王(女王)把主權授權給公司,讓公司代行主權。
這種公司,叫做主權公司,公司本身就具有主權地位,可以控制國土、建立軍隊、外交、
宣戰、簽約等等,但是其主權是母國國君授權而來。
主權公司,華人開拓團體也有,這些年在互聯網上紅起來的蘭芳公司,就是一家華人主權
公司。
其實類似的公司還有一些,不止蘭芳公司一家,例如還有和順公司、大港公司、三條溝
公司等等,只不過蘭芳公司是活到最後的,其他的都被荷蘭人屠滅了。
這種民間公司也都具有主權地位,而且上面沒有母公司,不需要母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