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slaa (良心台派+正義DPP支持者)》之銘言:
: 我接著另外再找其他人討論了一下,
: 靠!感覺居然可以比照!這位板友極可能是對的!
: 理由1.
: 依維基陳儀條目
: : 1950年... 5月19日,蔣介石親下手諭紙條「槍決可也」,
: : 指示台灣軍事法庭判決陳儀死刑。
: 當時陳儀應該不具有軍職,則既然戒嚴無效,
: 則該軍事法庭在法理上不可以審判非軍人的陳儀。
(恕刪)
從公文用語角度看,「可也」代表個人意見語氣、委婉語氣,對上、對下、平級都可用,
其使用規律通常是在句子尾端,放在結論後面,請對方參考的意思
一是對皇帝可用:
: 欽惟我皇上念朱子發明聖道,軌於至正,有益斯文,為功弘鉅;特諭九卿集議優崇之典
: ,移於大成殿十哲之次。升配理應告祭,其祭祀供獻等項、並派遣行禮官員,交與太常
: 寺辦理;祝文交與翰林院撰擬;木主、神龕、陳設等項,交工部照十哲例製造。今朱子
: 木主既升配大成殿內,其所遺原位不可空缺,應將以下木主挨次移升可也,等因具題。
: 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到部。
上文為康熙將朱熹牌位調進大成殿後,禮部認為朱熹以下先哲牌位應依次遞補,因此上奏
皇帝,為表示此為結論,乃用「應OOO可也」收結。
民國13年「最新詳解公文程式」有紀載以下範例,是內務部發文國務院,國務院較高階:
: 於本部向辦成案,尚無不合,相應咨覆貴院酌核辦理可也,此咨呈國務院
然後國會發文大總統,算是平行文:
: 查議院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除通知參議院外相應咨達大總統查照辦理可也,此咨大總統
各部會行文省長:
: 並將厲行清潔各辦法咨行查核可也,此咨貴省長
外交部部長行文各國公使:
: 以上辦法兩項,相應照會貴公使查照,並希見復可也,需至照會者
固然,對下級亦可使用,此為國父孫中山向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內務部發文:
: 茲准黎副總統電開:「鄂省自起義以來,血戰數十日,尸骸枕藉無算,幸賴中國紅十字
: 會在武漢設立臨時醫院,救治被傷兵士,并施掩埋。茲查該會已由日本赤十字社長松元
: 侯爵特派法學博士有賀長雄來滬商榷修改會章,復承介紹得邀萬國紅十字聯合會公認該
: 會為中華民國正式紅十字會。此次民軍起義,東西南北各省均設立分會,共五十餘處,
: 所費不貲,其功甚巨,如此熱心慈善事業,似不可不特別表彰,伏懇准予立案,揭諸報
: 章,以資提倡而重情感」等因前來。查該會熱誠毅力,殊堪嘉尚,應予立案,以昭獎勸
: 。合就令行該部,仰即查照可也。此令。
按:發這篇文好像沒有甚麼意義,有插嘴之嫌,但是前陣子有考察過公文用語,因此手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