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觀點] 陳儀法理無罪論 (可也小議)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24-12-19 20:52:03
※ 引述《moslaa (良心台派+正義DPP支持者)》之銘言:
: 我接著另外再找其他人討論了一下,
: 靠!感覺居然可以比照!這位板友極可能是對的!
: 理由1.
: 依維基陳儀條目
: : 1950年... 5月19日,蔣介石親下手諭紙條「槍決可也」,
: : 指示台灣軍事法庭判決陳儀死刑。
: 當時陳儀應該不具有軍職,則既然戒嚴無效,
: 則該軍事法庭在法理上不可以審判非軍人的陳儀。
(恕刪)
從公文用語角度看,「可也」代表個人意見語氣、委婉語氣,對上、對下、平級都可用,
其使用規律通常是在句子尾端,放在結論後面,請對方參考的意思
一是對皇帝可用:
: 欽惟我皇上念朱子發明聖道,軌於至正,有益斯文,為功弘鉅;特諭九卿集議優崇之典
: ,移於大成殿十哲之次。升配理應告祭,其祭祀供獻等項、並派遣行禮官員,交與太常
: 寺辦理;祝文交與翰林院撰擬;木主、神龕、陳設等項,交工部照十哲例製造。今朱子
: 木主既升配大成殿內,其所遺原位不可空缺,應將以下木主挨次移升可也,等因具題。
: 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到部。
上文為康熙將朱熹牌位調進大成殿後,禮部認為朱熹以下先哲牌位應依次遞補,因此上奏
皇帝,為表示此為結論,乃用「應OOO可也」收結。
民國13年「最新詳解公文程式」有紀載以下範例,是內務部發文國務院,國務院較高階:
: 於本部向辦成案,尚無不合,相應咨覆貴院酌核辦理可也,此咨呈國務院
然後國會發文大總統,算是平行文:
: 查議院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除通知參議院外相應咨達大總統查照辦理可也,此咨大總統
各部會行文省長:
: 並將厲行清潔各辦法咨行查核可也,此咨貴省長
外交部部長行文各國公使:
: 以上辦法兩項,相應照會貴公使查照,並希見復可也,需至照會者
固然,對下級亦可使用,此為國父孫中山向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內務部發文:
: 茲准黎副總統電開:「鄂省自起義以來,血戰數十日,尸骸枕藉無算,幸賴中國紅十字
: 會在武漢設立臨時醫院,救治被傷兵士,并施掩埋。茲查該會已由日本赤十字社長松元
: 侯爵特派法學博士有賀長雄來滬商榷修改會章,復承介紹得邀萬國紅十字聯合會公認該
: 會為中華民國正式紅十字會。此次民軍起義,東西南北各省均設立分會,共五十餘處,
: 所費不貲,其功甚巨,如此熱心慈善事業,似不可不特別表彰,伏懇准予立案,揭諸報
: 章,以資提倡而重情感」等因前來。查該會熱誠毅力,殊堪嘉尚,應予立案,以昭獎勸
: 。合就令行該部,仰即查照可也。此令。
按:發這篇文好像沒有甚麼意義,有插嘴之嫌,但是前陣子有考察過公文用語,因此手癢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24-12-19 22:26:00
感謝回應。雖然不知道為啥需要考察公文用語總之呢,我覺得把公文用語的演變,整理整理,也能變成一篇有趣的文。板友考慮看看。剛剛突然發現板友在第一篇留言談到總統干涉法官判決問題這個問題,我沒很深入研究,這裡只大概說可以研究的方向1. 蔣不是直接以總統身分,而是與總統合一的三軍統帥身分2. 法源依據以1956年為界,早於是 陸海空軍審判法,晚於是"軍事審判法"。核心觀念是這是最高軍事長官行使"統帥權"3. 要深入探討的話,要熟讀前述法條與個案分析才能搞5. 此刻我只能說,這早有人研究,請用上述關鍵字google。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24-12-20 08:39:00
統帥權也不能逾越司法獨立 不然就沒有法院存在的理由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24-12-20 10:52:00
是的,所以就我粗淺了解,這個情況,在該法律的觀念中叫 "核覆 (覆核?)",白話意思是: 我統帥覺得軍法官這個判決似有重新考慮之必要?而非直接命令 我統帥命令這樣判其實您在正文也稍微提到 所謂"(槍決)可也",語氣並非絕對,是請對方參考的意思。但我想大家都出社會都了解:長官的建議就是命令,所以實質上也能說是命令反正就變吵這個,看是要按字面來解釋,還是從什麼實質影響力來解釋。而目前學術研究則是去統計過,被蔣行使統帥權的案子,多半定讞就是蔣的"OO可也",可見缺乏軍法官自主也因此主流看法是 這已經是統帥權凌駕司法獨立。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24-12-20 22:47:00
軍事行動不宜政出多門 因故規定統帥權歸一於元首 但審判違法情況並非軍事行動 因故不能視為統帥權的一部 亦無由歸於總統行使 而宜交專門法官依法進行胡適博士已經指出 依法總統只有赦免權 無定罪權 所以從個人角度看 同意蔣公有干預司法之過另,自軍事委員會廢止以來已無三軍統帥/海陸軍大元帥這種職務 自37.3.21起蔣公的職務就是總統 統帥權是其身為總統之權限之一 因此不可能有超越總統的權限出現在甚麼軍事職務上其實任何國家的基礎都是公民有遵守法律之責任 即使憲法沒有明說官吏應依法辦事 仍應依法辦事 法也含憲法法官如果違法審判即應究責 此乃官箴 威武不能屈是也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24-12-20 23:19:00
這個議題我知道的大概情況如上,要再討論的話我得去找資料。不過很遺憾,我個人有興趣的歷史小議題實在太多,這個涉及法律,太麻煩,我不打算搞所以... 就這樣吧 XD
作者: y11971alex (Indigo)   2024-12-20 23:30:00
XD
作者: seaman675   2024-12-21 12:20:00
推整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