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版規賣屋 V.S. 不動產經紀條例

作者: HAIWEI (維)   2012-03-23 01:40:37
我記得我有說過
在賣屋文裡貼經紀人字號
跟店名是OK的
只要不涉廣告行為即可
之前的公告文裡就有說明了
請參考 #1DkMugBR 公告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最近聽說地政查很兇
: 登廣告沒標經紀業與經紀人還有經紀字號都要罰
: 有朋友被開罰了
: 以下是法條
: 板上仲介人員登廣告
: 留精紀夜名子,違反版規
: 可是不登違反法條
: 版主這樣要怎麼處理????
: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law/index-3.htm
: 第十八條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
: 證書揭
:      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第二十二條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       3. 定金收據。
:       4. 不動產廣告稿。
:       5. 不動產說明書。
: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
: 之。第
:       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
: 中央主
:       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       1.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
: 規定者,
: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 上十五
:        萬元以下罰鍰。
:       2.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 十一條第
:        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 六萬元
: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3.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
: 予停止營
:        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
: 期間達
:        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
: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
: 正者,
:       應連續處罰。
作者: CT200h (car板鄉民,老說我省油)   2012-03-23 12:19:00
a3板友 是要你列入po售屋文必備證字號店名
作者: CT200h (car板鄉民,老說我省油)   2012-03-23 12:20:00
你還是看不懂 他po出法條的用意
作者: CT200h (car板鄉民,老說我省油)   2012-03-23 12:21:00
他是擔心板友在你不健全的制度下 枉死被罰錢你也未善盡 保護板友 以及管理員的職責
作者: CT200h (car板鄉民,老說我省油)   2012-03-23 12:22:00
裁罰準則 不是你認定廣告文不廣告決定的
作者: CT200h (car板鄉民,老說我省油)   2012-03-23 12:23:00
現在 主管機關 抓很兇 你知道嗎?!!!!!!!!!!!!!!!!!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2-03-23 13:15:00
這樣也要噓 好兇...
作者: childinheart (賢內助? 閒內助!)   2012-03-23 14:23:00
我都不知道 PTT的版主還有保護版友的義務 責任真重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2-03-23 19:47:00
你可以不保護啊,發生法律責任問題歸屬你要怎麼釐清
作者: HAIWEI (維)   2012-03-23 23:19:00
當版主不會知道每條相關法條都修法 自己做這行的都不知道
作者: HAIWEI (維)   2012-03-23 23:20:00
要放的話 發生問題要怪版主?!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2-03-24 11:56:00
有趣的問題是因為這你要跟組群長商議,通常這部分也是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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