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我有說過
在賣屋文裡貼經紀人字號
跟店名是OK的
只要不涉廣告行為即可
之前的公告文裡就有說明了
請參考 #1DkMugBR 公告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最近聽說地政查很兇
: 登廣告沒標經紀業與經紀人還有經紀字號都要罰
: 有朋友被開罰了
: 以下是法條
: 板上仲介人員登廣告
: 留精紀夜名子,違反版規
: 可是不登違反法條
: 版主這樣要怎麼處理????
: http://www.license.com.tw/real-estate/law/index-3.htm
: 第十八條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
: 證書揭
: 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 第二十二條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 3. 定金收據。
: 4. 不動產廣告稿。
: 5. 不動產說明書。
: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
: 之。第
: 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
: 中央主
: 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 1.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
: 規定者,
: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 上十五
: 萬元以下罰鍰。
: 2.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 十一條第
: 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 六萬元
: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3.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
: 予停止營
: 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
: 期間達
: 一年者,應撤銷其許可。
: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
: 正者,
: 應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