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屋簽約後,交屋前家電被屋主更換調包!

作者: hifree (hi)   2012-05-10 09:39:55
※ 引述《pds1 (正義必勝)》之銘言:
: ※ 引述《Levis5225 (乂虛無飄渺乂)》之銘言:
: : 大概4月20日左右吧,詳細日期我忘了(銀行對保前幾天),我接到仲介電話通知,
: : 屋主新房子那邊裝璜進度有拖到,屋主表示交屋日期只願意按照合約走(5/15),
: : 我心裡一整個無言,請仲介跟屋主協調,或者讓我們去跟屋主當面談交屋日期,
: : 他說屋主表示已有留下4台冷氣,其餘的不關屋主的事,那是我個人認知上的問題。
: : 我向仲介表示強烈不滿,為什麼可以這樣對我,我實在不能接受!
: : 這樣我絕不接受交屋,也絕不會同意將尾款匯入屋主戶頭。(有履約保證專戶)
: 小妹鍵盤分析,不一定對,參考看看。
: 1.履約保證不處理標的物有瑕疵之情形,故應從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方向來著手。
: 2.依敘述,買賣價金之數額係包括賣方冷氣之給付在內,
: 則從學理上角度來看,此雙方之契約可能認定為
: 房屋買賣與家具買賣兩契約聯立之契約,據此,
: 冷氣機之給付應屬家具買賣契約主給付義務之一部而非屬不能訴請履行之附隨給付義務
: 3.雖然契約未明定冷氣之種類與狀況,然房仲既已願意幫你作證,
: 則雙方之真意即是原屋內之冷氣(契約不限於書面,口頭亦是契約),
: 此時為特定物之債。
: 縱或房仲不願意為你作證(可能構成種類之債),
: 又黃又髒又舊之冷氣能否符合民法第200條第一項之中等品質之物,恐有疑義。
: 4.從上,若認冷氣機之給付係屬主給付義務之一部,且該給付有瑕疵,
: 則交屋期限屆至時法律上可資請求的基礎有二 (法條請自行查閱)
: (1)若認屬特定之債(房仲願意作證),構成給付遲延,
: 適用民法第229條第1項、254條,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則解除(家具買賣)契約。
: 若認屬種類之債(房仲不願意作證),
: 構成民227條第一項不完全給付(因賣方可補正)而準用給付遲延之規定,
: 準用民法第229條第1項、254條,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則解除(家具買賣)契約。
: (此部分會涉及瑕疵如何解釋認定之問題)
: 上開兩者法律效果相同。
: (2)民法第354第1項與359條第1項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解除(家具買賣)契約或減少(家具買賣)價金。
: (此部分同樣會涉及瑕疵如何解釋認定之問題)
你要把冷氣機之交付解釋為特定之債
我沒有意見
但你接下用給付瑕疵來解釋賣方未依約交付特定之物
我就覺得非常有疑問
首先,給付瑕疵是指給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減少或喪失該給付本
身的價值或效用
在種類之債則係指在特定時即存有瑕疵(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91號判決參照)
但今天當事人並不是因為該給付之特定物有瑕疵
而係該給付之物非已經特定之LG冷氣機
此時並非給付瑕疵問題
而是未依債之本旨提出之給付是否生提出之效力問題
債權人原則上可拒絕受領
直接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處理即可
根本沒有不完全給付之問題
也沒有物之瑕疵擔保適用
: 5.此房屋買賣與家具買賣兩契約聯立之契約,
: 若能說服法院兩者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之關係,
: 則家具買賣契約之解除能同時導致房屋買賣契約之解除。(困難度高)
: 若不能說服法院,對於房屋則仍有過戶購買之義務。
我意見還是跟以前一樣
請買方回去看你的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建物現況確認書中有關附屬設備之規定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29
該買價是否包含家具
如果是或許可解為聯立契約
如果不是
那很抱歉
這就是很典型的附隨義務
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
如果買方拒絕交付尾款
賣方除得依給付遲延之定請求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外
尚得請求因此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對於買方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可能有誤,小妹不負法律責任。
作者: oberon1013 (ç ´420了.)   2012-05-10 09:45:00
作者: ebssik (怎麼)   2012-05-10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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