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rangeterry:IFRS上路後,建商推案將不再適用完工比例法,而改以 05/19 17:01
→ orangeterry:個案交屋後一次全部完工入帳 05/19 17:01
→ orangeterry:http://ppt.cc/am_n
這只是合約設計問題
要解決還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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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決定房地產工程合約到底應適用IAS11或IAS18,則需要複雜的專業判斷,
各房地建案亦可能因營造合約或銷售合約內容的差異而有不同之適用規定。
通常,如果銷售房地時,買方在工程開始前或工程進行中可指定工程之主要結構
部分的設計變動、或工程進行中買方有權接管在建工程時,即符合IAS11之
認列要件;但若該合約主要係將房地視為商品銷售,而工程之進行係獨立於
合約規範之外,且買方對工程設計之影響力相當有限時,則應適用IAS18之規定
,於該房地商品主要風險已移轉予買方,且賣方亦無有效控制力時(通常可能為
完成過戶交屋時)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如實務上住宅大樓的興建,買方雖可針
對部分內部裝潢變更設計,但不屬於主要結構的設計變動,因此仍應依IAS18之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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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只要更改預售屋合約之規定
要求建商必須將預售屋土地及資產強制信託
並將買方之權利轉為信託受益權
(交九BOT就是如此)
就符合IAS11之規定
在契約成立時風險即移轉至買方
而得直接認列,不用採全部完工法
這不過就是合約設計問題而已
哪有什麼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