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小弟是嘉義人,
當初買間公寓在高雄,
是父母出資讓小弟當個小包租公,
而且哥哥就住在樓下方便管理,
後來小弟已有結婚打算因此想出售換取現金
一開始在網路上丟出訊息後馬上有仲介接冾,
仲介在晚上聯絡便馬上約見面看房子,
接聽電話的過程中覺得很有積極性因此將電話轉給哥哥,
沒想到再晚一點就接到哥哥來電,
表示房價有240萬元,
且在一個月內可完成出售,
因此在欠缺考慮的情形下簽了合同;
後來在一個月內果然接到電話表示有人中意,
但只開價195萬!
因為離個人的目標210萬差距15萬因此拒絕,
後來也就沒有接到仲介電話,
十月份因工作被調到大陸出差三個月,
在之前就有跟仲介公司寄個一封MAIL
報怨為何案件沒進度,
就在寄MAIL到大陸出差這段時間也未接到仲介來電,
後來一查,連在仲介個人網頁上也沒有小弟的房屋出售訊息,
就在合約的最後一個月(昨天)接到哥哥的消息
說仲介有客戶提205萬元,
後來也只能勉強接受,
接受的原因是不想讓哥哥難做人,
因為當初買房到最後賣房都是哥哥協助處理。
可是總覺得仲介的做法太牛皮了,
先是開高價來吸引簽合約,
簽到合約後就怪屋齡舊(有粉刷過)
找了一堆理由來推拖,
最後只能要求賣屋者接受,
不是小弟委區求全,
難到真無規範(法令)來要求房屋仲介業者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