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到的房子前面的道路為田地,有關係嗎?

作者: kai761   2012-12-19 16:31:00
※ 引述《amadeusli (阿瑪迪斯)》之銘言:
: 因此,在第2、3種狀況下,最好是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
: 至於既成道路,依照大法官第255及400號解釋,稱為「私有土地具公共用物性質」所成立
: 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有三:
: 1.需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 3.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 符合這三個要件,因該私有地已具有公共用物性質,所有權人就不得封路或阻礙通行(不
: 過也可以請求支付償金)。
: 至於是否成立既成道路,去問地方政府也沒用,就算地方政府說是,也不見得就是,這
: 必須要靠訴訟以司法確認才作數。
使用分區是道路用地,公眾就有通行權?
如果使用分區是商業區,公眾可以....?
既成道路的認定,限於司法機關?
請問要以誰為原被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書查詢->判決字號,輸入 97 判 1082
看看被上訴人是誰?
補充,可以咕狗"既成道路認定"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2-02-19 17:04:00
縣市政府的認定有時候是看背景的,叫得動媒體結果不一樣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46:00
如果為商業區,那麼就要看是否有拙文中2或3的狀況至於您講的原被告問題,我不瞭解您的意思,確認之訴的原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47:00
告適格,要看是否具有確認訴之利益。而被告則是要看有無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48:00
訴訟被告適格。 您所舉的97判1082,要看回北高行政94訴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49:00
3900號的那個案子。原告政大因被告養工處依市區道路條例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50:00
而受罰,而受罰的事實基礎來自養工處認為該地為既成道路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51:00
政大當然會以養工處為被告提請確認之訴(確認非屬既承道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54:00
路),這不是很正常嗎? 不然難道是以魚文當被告嗎?
作者: amadeusli (阿瑪迪斯)   2012-02-19 17:55:00
這和在下說"不是行政機關說的算,要靠司法確認"有差嗎?
作者: kai761   2012-02-19 18:02:00
請看清楚點 原審94訴3900決,原告聲明為何? 被告是台北市政
作者: kai761   2012-02-19 18:03:00
府,您怎會看成告養工處??
作者: kai761   2012-02-19 18:05:00
原告訴請確認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耶,以北市府為被告,就是因司法實務認為既成道路的事實,由道路的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認定
作者: kai761   2012-02-19 18:06:00
,故要以縣市府為被告。 您說的既成道路要由司法確認,是有問題的
作者: kai761   2012-02-19 18:18:00
由縣市政府管理、認定,有爭執,以其為被告,確認公用地役不存在。好嗎? 這次暫且採在下意見吧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2-02-19 18:24:00
奇怪 我以為你是代書唉 你還是不清楚為什麼地政機關無法確認既成道路的原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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