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去年底買了一間自用住宅(無貸款),戶籍已遷
買的時候與舊屋(持有超過20年)是登記同一個人的名子
,等於現在同個人名下有兩棟房子,
搬到新屋一陣子環境真的不太適應(就是當初看房不太謹慎,這就先別...)
舊屋之前就已經有買方洽詢,新屋之後也打算出售
新屋持有若未滿2年想再次換屋 在舊屋賣出去/賣不出去的條件下
有什麼辦法可以規避掉奢侈稅嗎?
這條 "當舊屋持有不到兩年要搬遷他地,在買入新屋後的一年內賣掉舊屋,不課奢侈稅
,但須符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屋的條件。"
若是將原持有(第一間)的房子賣掉,名下只剩一屋,在購置新屋 將原持有未滿2年(第
二間)的房子賣掉 是否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