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sa9527 (高級伴讀士官長)
2013-02-22 14:08:32→ William:夾層常常是全棟大家都4.2m一起夾吧 02/22 09:29
推 William:台北市好像是偷吃步那種每戶一半3m,一半4.2m的蓋法 02/22 09:31
看到這推文想請教
曾經在台北看過類似的房型,樓上和樓下互相嵌了一半
所以入口的高度是 3 米沒錯
但是走進去可能就會有往下的樓梯或是挑高突然變高
這種情況登記高度會是以那一個為準?
或是 3 米與 4米2 區域分開來登記?
另外就是夾層的問題
挑高夾層是違法的
如果反過來,我一個 3米6 的房子一進門就把地板墊高一公尺
玄關脫完鞋就要走樓梯上去
底下用來當儲藏空間
這樣也是違法的嗎?
第三個
如果挑高的房子不做夾層,去買好事多那種戶外院子用上下層組合屋放在家裡
給小朋友當房間來使用
不破壞樓地板只是在地板上組起來算是二次施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