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本上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寫"最高限額抵押權" 又看到登記原因為"設定"
而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30年後
權利人為一家銀行
1. 這指的是這個房屋當初購買時的30年貸款嗎?
2. 因為30年還未到期,所以在我購買過戶時,是不是要先清償後我才能安全過戶啊?
屆時再查一次謄本是否已去除抵押?
3. 有提到"債權擔保總金額"大約為900多萬,爬文發現,這指的是原先貸款金額的
1.2倍? 所以原先貸款金額應為900/1.2嗎 ??
4. 爬文發現要避開所謂二胎的房子比較保險,所以"建物他項權利部"
若只有一家銀行,就代表先前只有跟一家銀行貸款買屋,沒有其他二胎囉?
5. 在"建物所有權部"裡,登記的僅有一次"買賣",這樣就表示房子僅買賣一次,
所以現今是第二手嗎? (可是登記次序:0008,這又代表什麼?)
望板上有研究的大大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