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在下去年五月中購入一間房屋
今年打算出售(持有至今約一年多)
沒想到幾年前母親用我的名字購入一間大約市價80幾萬的小小小屋>"<
所以等於我名下共有兩間房子...OMG
今年七月我只好再將幾年前購入的那間80幾萬的小小小屋贈與回去給我父母
請問現在九月初
我和我太太名下僅剩一間房子,已遷入自用住宅也使用自用住宅地價稅
若出售,會被國稅局課徵奢侈稅嗎?!
另
這一年中我和我太太中間有幾個月兩人都遷戶籍到台北市,
但現在都又遷回來這間要賣的房子了,
戶籍兩人中間有離開過,請問這會不符自用住宅的定義嗎?!
先在這邊感謝各位大大的熱心解答<(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