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約到期了嗎?
若已經到期,沒有繼續簽約,
就可視為不定期租賃=>買賣就可以破租賃
by:民法第425條之1: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
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
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
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2.若租約未到期,此時房客又不願想讓仲介帶看..
我教你..(本人經驗)
你可以跟房客說,你要把房子收回自住,然後再委託仲介賣房子
(當然要賣房子的事情,不要讓房客知道)
by:土地法100條(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這指的是租期當中要收回房子的條件
※ 引述《Dav12345 (@@)》之銘言:
: 想請問版上大大, 正在出租的房屋要怎麼賣?
: 是否要經房客同意, 讓仲介進出?
: 機率高嗎? 有人這樣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