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月初透過仲介買了一套2手房 因為賣方說他在等另一套房的建商交屋且要裝潢
所以合約上是寫要到10/31才能交屋
代書說 這房子已經在9月初過戶到我名下 賣方也已經從履保中提取部分款項去裝潢
但現在賣方跟仲介說 因為建商交屋有點晚 他趕不及在10/31交屋 需要延遲一些時間
(要延遲多久 賣方還在問裝潢的工頭 過几天答覆我)
我看合約書中有提到(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
1. 若賣方要提前或是延后交屋 可在其他事項中備注
2. 若賣方不能按時點交房屋 每逾一日買方可以按已支付款項之千分之一要求賠償
請問一般情況下是該怎么做呢? 我該要求賠償嗎?(因為八月初買
到10月31日都3個月了 實在有點久)
(若要求賠償 賣方會不會不爽 故意惡搞屋況才交屋?)
賣方再次確認交屋時間后 我需要再去備注到其他事項中嗎?
請版上先進指導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