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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
避奢侈稅!一不小心又有人中招了,補稅處罰
作者:MyGoNews編輯部
時間:2013-12-30
奢侈稅認定持有戶數時,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認定「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所有權人與
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若名下另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年8月間出售持有一年以內之A房地,未依規定
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甲君名下除有A房地外,尚有一戶B房地,不符上揭特銷稅條例之
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名下所有之B房地,僅有土地所
有權狀,無建物所有權狀,即代表無自用住宅,故出售A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
規定,應排除課稅。該局以B房屋設有房屋稅籍且甲君於1986年間購買取得時,亦曾辦理
房屋稅籍之移轉登記,難謂無B房屋之存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
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
否之依據,且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
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則於計算是否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有一戶房地
時,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房地時,於檢視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
名下是否僅有一戶房地時,尚須注意是否另持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如有,即不符合
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