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石頭越撿越小的都更新法....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4-01 00:07:39
※ 引述《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E55i8H ]
: 作者: 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爆卦] 明天藍營進立院開會
: 時間: Mon Mar 31 01:16:25 2014
: ※ 引述《tcpic (麻雀)》之銘言:
: : 我想會是底下這個法案
: : http://ly.g0v.tw/bills/666L14797
: : 有勞法律相關高手分析利弊...
: 來吧,試著一個個看
: 1. 一條二項修掉後,以一般其他反向的修法,是去除其特別法優先適用地位
: 但他修掉這條,看起來是雞肋,雖產生日後到底要用啥法的疑問...
: 但問題是,留著這條,目前有爭執也不知要用啥法 (各專門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在都市更新上的運用相較於其他法令本來就是特別法性質
幾個例外的大概就是牽涉到土地徵收的部份會以《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為依準
而修掉第一條第二項的原因
則是本來就不需要特地寫這一項來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的特別法地位
: 2. 第三條:
: 基本上把一般操作性手段納入變成流程。但問題是,操作起來爭點,嗯...
: a.第七項把一般的合建包都更外皮合法化。
^^
"款"
不是納入流程,而是過去給了一堆解釋但解釋不夠詳盡
例如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款的實施者中提到的"團體"
在新法中有了明確的定義(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
: 3. 第十條:把更新會這黑機關給合法化,日後可以綁架/強制民意。
: 但他X的劃定更新單元,從自行改申請劃定,似乎是給公單位介入藉口。
: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4-01 18:35:00
好多了 不過還是有些地方沒指正 至少和原文不在一個檔次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04-01 19:01:00
原文真的是不知所云啊
作者: Auphie (過木不汪)   2014-04-02 12:21:00
理性專業的討論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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