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賣方)陸續跟三家房仲業主一般賣屋合約。最近A房仲約去跟買方談價格,最後理想
差了一點我決定不賣也簽了退回買方斡旋金的單據。在單據上有看買方的姓名。
兩個禮拜後,房仲B也找我去談,但因為之前聊到的有可能的買主不是房仲A介紹的。
之後到了現場,房仲B因為壓低了服務費所以有達到我理想的價格,但斡旋書拿來的
時候才發現和前幾天房仲A介紹的買家是同一人。因為之前房仲A有提醒兩個月內不可
成交同一買方,否則會違約,我便遲疑了。但因為房仲B說我跟房仲A簽的是一般約,
所以這條條款沒有作用。當時糊裡糊塗就簽了。
之後回家仔細一查上面寫著
**甲方如在委託期間內或在委託契約關係因故終止或屆滿二個月內,與甲方成交之買
方是乙方曾仲介或帶看之客戶(含其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經乙方查證屬實者,即
屬違約,甲方應付給乙方委託金額4%計算之違約金
我也看了房仲B以及另一家房仲C的合約書,發現房仲B也有這一條款。那不就如果我不管
透過A或B成交,另一方都可以提出我違約??!!那我當初簽一般約是簽心酸的嗎?
我的問題是,上述的情況真的可能發生嗎?如果是這樣,那斡旋金我是不是就算退回也
要賠一筆錢??或者我該怎麼避開這個條約順利賣房
PS:只有房仲C的合約有另外附記“但經其他不動產仲介業之媒介而成交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