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連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617935.shtml
2.內容: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4.04.17 02:48 am
房屋漏水,社區管委會有無義務幫住戶修繕?台南地院最近一件判決給了答案。
法官指出,漏水若因大樓公共設施不良造成,管委會就有義務修繕,
判決管委會賠償受害戶二百多萬元。法官說,住戶下雨時會漏水,
是因為大樓的通氣窗、樓梯捲門門縫、地下室外牆及一樓平頂管路不良造成,
都屬共用部分,管委會有責任修繕。
管委會表示,大樓公用基金現剩三百萬,若要賠償二百多萬,基金就用完了,
管委會將無法運作。社區其他住戶也覺得判決不合理,「同仇敵愾」一致主張上訴。
管委會希望官司能逆轉勝,不用賠償;若仍敗訴,到時只得挨家挨戶收錢,
由住戶們一起分攤賠償金。
這件修繕官司起因四年前,胡姓女子買下台南市永康區一棟大樓的第一層
,面積七百多坪,打算租給中華競技疊杯運動推廣協會,每月租金十四萬元。
協會租屋前發現漏水,要求改善後再簽租約。
管委會接獲胡女反映,找人抓漏處理,但下雨時還是會漏水,
四年來沒有改善,胡女的房子一直租不出去。胡女認為管委會未盡義務處理漏水,
提告要求管委會賠償她四年來應收而未收到的租金損失;
她表示管委會不修只有自己來修,四十多萬修繕費應由管委會支付,
共索賠三百四十九萬。管委會拒絕賠償,表示大樓屋齡近廿年,
胡女買屋時就知道漏水,應自行修復,卻把責任推給管委會不合理。
管委會只是代收住戶管理費,且胡女長期未繳管理費,共積欠八十一萬,
管委會沒義務為住戶修漏。
法官認為,大樓管委會已具有代表住戶行使權利義務的能力,且漏水屬共用部分,
判管委會須賠償胡女二百八十五萬,扣掉胡女欠繳的八十一萬管理費,
應賠償二○四萬元。
3.心得或感想:
這永康哪一棟阿?會不會買了這棟的房子就要先一起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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