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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住宅貸款有解。法務部日前與相關主管機關及專家討論後,認為地上權住宅分售的「使用權」並不屬於物權,但可視為一種債權。業者分析,這意味消費者未來可拿地上權住宅向銀行貸款。
過去主管機關標售地上權案,建商興建成住宅,因住戶取得的是地上物「使用權」,過去法院曾有判例認定「使用權」不屬擔保物,住戶向銀行融資時相對不易,使地上權住宅乏人問津。在法務部放寬解釋後,預料可為地上權住宅貸款「解套」。
法務部解釋,經研究後,同意將地上權解釋為銀行法第12條中的「權利質權」,也就是屬於擔保授信的一種。
官員表示,目前認定使用權是債權的一種,因為使用權就像租賃一樣,是可轉手讓與、有償取得的一種權利質權。至於銀行是否願意接受住戶以債權申請貸款,要由銀行決定。
金管會銀行局法規組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並沒有限制銀行放款時的擔保品條件,銀行可自行判斷是否貸款及貸款成數。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
看著手上四張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