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之銘言:
: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 這案子代書責任不輸給房仲歐
: : 把關一
: : 房仲簽委託的不動產說明書
: : 後面的現況說明書雖然是屋主勾選簽名
: : 不過也會遇到屋主惡意隱瞞
: : 我就遇過明明漏水應說沒有
: : 我有寫上去他不給我寫
: : 只好另外在那本不動產說明書內另外手寫標明告知
: : 限制登記部分
: : 如果是簽委託當下已經有限制登記
: : 二類謄本上面就會記載
: : 如果是這時就發生
: : 那仲介就有一定責任
: : 如果是簽完委託,才被限制登記
: : 那房仲介沒他責任
: : 因為已盡調查告知之義務
: : 把關二
: : 這就是代書問題了
: : 正常程序來說代書簽約一定會調閱當日的二類謄本
: : 是電子謄本或是正式謄本,不是關貿或光特快的二類謄本
: : 如果遇假日主機關閉,前一日就知道隔天要簽約前一日就該調
: : 如果當天才被通知的也應於隔日補調
: : 以確保簽約當下產權清楚
: : 無被限制登記 預告登記 它項權利項目無異常 持有範圍無誤
: : 本人或被授權人簽約無誤
: : 正常來說簽約當下代書還要檢查權狀,能收走最好
: : 以房一屋多賣
: : 不過由於權狀都是保管的好好的不會馬上有
: : 都是候補
: : 如果代書簽約當下沒有調閱,或是有調閱沒發現
: : 代書責任就很大....
: : 就算把關一房仲沒做好
: : 代書影應該會發現~~~~
: : 不過還是有問題在
: : 簽約 完稅 送過戶
: : 如果買方有要貸款到過戶當日通常都3~4週
: : 這之中還是可能被限制登記
: : 也有發生過名子轉過去,還是被法院扣住,限制登記
: : 問題出在哪沒細問
: : 以前同事發生的
: : 這就是屋主問題了~~~~
: : 反正現在有履保錢不會不見
: : 詐欺不至於有~~~
: 你講的很好啊
: 建議原po就是代書、仲介一起告
: 越快越好
: 現在就開始告了
: 不去法院告至少也要發存證信函
: 先發第一封存證信函
: 限他們二日內塗銷限制登記
: 逾期以違約論
: 二日後沒塗銷
: 發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解約。
: 寄出去之後,
: 發第三封存證信函,
: 通知已完成解約。
: 第三封寄完,
: 去履約保證把錢要回來
: 寄信人:你自己+地址
: 收信人: 仲介
: 賣方
: 代書
: 履約保證公司
: 越快越好,一定要寄,
: 限期二日內塗銷
: 在這版問仲介,
: 不會給你解答的
: 到最後你的權利盡失
: 自己塗牛屎唷~~~~~~~
: =====================
: 建議直接請律師,
: 告賣方違約
: 經紀人和代書一起告
: 業務員和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賣方沒錢賠沒關係
: 經紀人和代書和不動產經紀人
: 一定有錢賠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因為通常他一問三不知
: 告他最簡單
: 看他要賠錢,還是不要那張執照
: 光看這板,
: 99.99%都在借牌營業,
: 你去看醫生會去借牌的診所看嗎?
: 既然借牌
: 就告下去
: 有沒有法律責任讓法院判斷
: 趕快!一定要請律師告!
: 本件你的勝率是100%
: 律師費賣方、仲介、代書敗訴會出
推文太長 手機推不出去 只好回文一下
可是又不能引用前文的推文
說明一下是回應前文最後sony大的推文
代書的給付責任僅在受任事務的處理
不在履行交屋義務
仲介 屋主 代書這三種角色各自負擔的給付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所以我才說要看實務上對於代書義務的認定範圍到哪裡
再說了 sony大提到用不完全給付作先位聲明
那本件應該是準用226給付不能的規定
要想進到被告舉證的程度前
仍應由原告先舉證有損害存在 且該損害確實為給付不能所造成
才會轉到由代書仲介舉證證明是否無可歸責之事由吧!
所以sony大最後提到違約金的方式應是機會較大的解決方式
歡迎大家共同討論一下